武汉天泽检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小朋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0MAC1UEK33A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清风路8号大功率光纤激光切割机及电气项目(全部自用)3号厂房5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新市监处罚〔2026〕13号
经查明,当事人2023年6月30日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为231712050214,有效期至2029年6月29日,主要从事环境检验检测经营。
2025年5月29日,本局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和水务湖泊局向我局移交了当事人的两条问题线索,线索来源是2025年5月26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四大专项行动专职工作组在对武汉新港大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集中攻坚专项帮扶工作时发现的,具体问题线索如下:
问题一:武汉天泽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为 TZ-2024HJ0164)中原始记录显示,3次废水采样时间分别为 13:05、13:36、14:13,采样时间间隔不符合其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采样频率(生产周期8h以内的,2h采样一次)。
经比对TZ-2024HJ0164报告原始记录,上述问题属实,当事人亦予以认可。当事人在2024年3月和武汉新港大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2024年4月16日出具了TZ-2024HJ0164报告,在现场采样时,3次废水采样时间分别为 13:05、13:36、14:13,时间间隔不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5.2“工业废水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每2h采样一次”的标准,TZ-2024HJ0164报告检测数据无法复核。
问题二:武汉天泽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为 TZ-2024HJ0164)中原始记录显示,喷塑烤房排气筒废气和厂界无组织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的采样不符合HJ/T397-2007(排气筒中废气的采样以连续1小时的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并计算平均值)、HJ/T55-2000(连续1小时采样,或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计平均值)技术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经比对TZ-2024HJ0164报告原始记录,上述问题属实,当事人亦予以认可。当事人现场监测时,监测的喷塑烤房排气筒废气的非甲烷总烃的采样不符合《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的10.2.2“排气筒中废气的采样以连续1小时的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并计算平均值。”的标准,实际采集过程中没有按照要求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厂界无组织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的采样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55-2000的4.3的采样频次要求“按规定对无组织排放实行监测时,实行连续1h采样,或者实行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计平均值”,实际采集过程中没有按照要求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TZ-2024HJ0164报告的监测数据无法复核。
另查明,当事人问题一和问题二中出具的TZ-2024HJ0164报告收费为5000元。
2025年9月5日,本局高质量发展科移交了当事人五条问题线索,线索来源于2025年武汉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具体问题线索如下:
问题三:浊度校准试剂超过有效期。
当事人认可上述问题属实。现场发现的浊度校准试剂生产日期是2024年6月20日,有效期为2024年6月20日-2025年6月19日,2025年8月12日现场检查该试剂已过期。当事人2025年11月7日向我局提交情况说明及相关资料,当事人发现试剂过期后便立刻停用了该试剂,在2025年6月19日-2025年7月4日,当事人出具了85份监测报告,其中涉及使用到浊度校准剂的6份地下水项目洗井测试,按照《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HJ1019-2019)第6.2.2.2“在洗井过程中,pH值、电导率、溶解氧、氧化还原电位、浊度和温度6项指标中至少有3个指标达到稳定即可结束洗井”规定,当事人在洗井过程中选择pH值、电导率、溶解氧等测试方式进行,6份监测报告均未使用该试剂。由于采购周期较长,2025年7月4日-2025年9月2日,当事人按照《水质 浊度的测定 浊度计法》(HJ1075-2019)的要求配置了浊度标准使用液作为浊度校准剂采购周期内的替代校准剂,2025年9月2日,当事人采购浊度校准试剂到货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所以当事人未在浊度校准剂过期后出具监测报告,经我局高质量发展科核查,认定上述情况属实。
问题四:No.TZ-2024HJ0835报告中固体废物采样记录表缺少采样器具、采样深度、采样量等信息。
经比对No.TZ-2024HJ0835报告原始记录,上述问题属实,当事人亦予以认可。当事人在2024年3月与潜江首创绿色能源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2024年11月1日出具了No.TZ-2024HJ0835报告,其中的固体废物采样记录表只记录了采样点位、...[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上述问题一、二、四、五、六的违法行为,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5版)第二十七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通报批评,并处以40000元罚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本局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6000元。
对当事人上述问题七的违法行为,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1版)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应当注明而未注明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通报批评;2.没收违法所得16000元;3.处以罚款40000元。罚没款合计56000元。
40000.00元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