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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吾鑫德凯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法院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余斌注册资本:1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223MA777JA189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哈密市伊吾县淖毛湖镇淖柳公路6公里处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2-13
(2025)新22民终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夏惠龙浩通工贸有限公司
伊吾鑫德凯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丁**,马**,宁夏顺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09-24
(2024)新2223民初5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伊吾鑫德凯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顺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伊吾县人民法院
3
2024-08-14
(2024)新2223民初5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伊吾鑫德凯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顺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伊吾县人民法院
4
2024-08-08
(2024)新2223民初5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伊吾鑫德凯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顺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伊吾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8-07
(2024)新2223民初5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伊吾鑫德凯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顺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丁晓燕;宁夏惠龙浩通工贸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伊吾县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市税稽罚〔2026〕19号
(一)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方面 1.2021年至2024年期间,你公司通过第三方非金融机构收款账户、财付通收款账户、个人银行卡共收取成品油、天然气和车用尿素销售款共计41438741.27元(含税),收入未在账簿中记载,也未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申报销售收入36913830.17元(不含税),少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4524910.1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第九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之规定,在2021年至2024年期间你公司通过第三方非金融机构收款账户、财付通收款账户、个人银行卡等方式,共收取成品油、天然气、车用尿素销售款36913830.17元(不含税),结合你公司2021年至2024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次检查情况,你公司2021年少申报缴纳增值税31864.64元,2022年少申报缴纳增值税2068638.63元,2023年少申报缴纳增值税1998561.55元,2024年少申报缴纳增值税425845.33元。 2.经本次检查,你公司少申报缴纳2021年至2024年期间的增值税4524910.15元,造成你公司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31080.39元、教育费附加78648.20元、地方教育附加52432.13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第一条第一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你公司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20年度申报应纳税所得额0.00元,从业人数16人,资产总额11357556.48元,2020年申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其他违法
714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哈密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03-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