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思县坛姐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小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621MA5M0J2A2J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广西防城港市上思县思阳镇团结东路2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上市监处罚〔2024〕91号
2024年7月29日09时55分,上思县烟草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上思县思阳镇团结东路22号的上思县坛姐商行进行执法检查。当场在该经营场所收银台旁的一个柜子内发现以下卷烟:真龙(鸿韵)0.2条、真龙(佳韵)0.3条、真龙(轩云)0.6条、真龙(海韵)0.4条、真龙(致青春)0.5条、真龙(凌云)0.9条、真龙(起源)0.7条、真龙(美人香草)0.8条、真龙(状元)1.3条、芙蓉王(硬)0.7条、芙蓉王(硬蓝新版)0.4条、玉溪(高配版)0.2条、玉溪(软)0.3条、双喜(硬金五叶神)0.3条、黄金叶(金满堂)1条、黄金叶(乐途)0.2条、云烟(紫)0.7条、云烟(软珍品)0.2条、云烟(硬云龙)0.5条、苏烟(五星红杉树)0.2条、天子(金)0.3条、白沙(硬精品三代)0.9条、贵烟(喜贵)0.5条、双喜(硬晶彩好日子)0.3条、黄山(新制皖烟)0.3条、双喜(硬经典1906)0.2条、利群(新版)0.4条、利群(软长嘴)0.3条、黄鹤楼(软蓝)0.7条、中华(硬)0.5条、中华(软)0.3条、钻石(荷花)0.2条、钻石(软荷花)0.3条,共计33个品种共15.6条卷烟。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与该批卷烟有关的任何有效手续及证明,上思县烟草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涉案卷烟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上烟存通字[2024]第21-1、2、3号)。因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2024年7月31日,上思县烟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将该案移送我局调查处理(上烟移[2024]第22号)。本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8日对经营者黄小坛进行询问调查,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8月13日,案件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上思县坛姐商行于2023年11月06日注册成立,为促进店内的其他商品销售量,在未申办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上思县县城其他经营户处购进卷烟商品放在经营的店内销售。当事人于2024年7月29日被上思县烟草专卖局查获的涉案卷烟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4年度广西全区涉案烟草制品零售价格的通知(桂烟计〔2024〕25号)计算,价值共计为3397.00元。由于当事人日常没有建立购销货台账,因此无法查清其违法所得。
当事人无证经营卷烟商品零售业务,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证经营卷烟商品零售业务,并处罚如下:罚款800元。
800.00元
上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2
2
上市监处罚〔2024〕103号
2023年12月5日8时30分,上思县烟草局联合相关执法部门对上思县思阳镇团结东路22号上思县坛姐商行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在该经营场所收银台下有以下卷烟:真龙(起源)0.1条、真龙(鸿润)0.1条、真龙(珍品)0.4条、真龙(凌云)、玉溪(软)0.1条、双喜(软经典)0.3条、红塔山(硬经典100)0.1条、娇子(X)0.1条共计8个品种1.2条香烟。当事人无法提供与该批卷烟有关的任何有效手续及证明,上思县烟草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卷烟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上烟存通字[2023]第25号)。因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2023年12月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上思县烟草局将该案移送我局调查处理(上烟移[2023]第18号)。本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9日对经营者黄小坛进行询问调查,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1月12日,案件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上思县坛姐商行于2016年02月26日注册成立,为促进店内的其他商品销售量,在未申办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上思县县城其他经营户处购进卷烟商品放在经营的店内销售。当事人于2023年12月5日被上思县烟草专卖局查获的涉案卷烟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全区涉案烟草制品零售价格的通知》(桂烟计〔2023〕12号)计算,价值共计为170元。由于当事人日常没有建立购销货台账,因此无法查清其违法所得。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证经营卷烟商品零售业务,并处罚如下:罚款60元。
60.00元
上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2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上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3-09-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上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