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金诃中医诊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房文彬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3MAD1UMTD6M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河东区上杭路街道俊东大厦114,115,116,118,119,120,121,227,228,229,230,231,232(存在多址信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市监东药械处罚﹝2025﹞141号
当事人存在从无资质处购进药品的行为。
1、罚款10000元;2、没收十三种违法药品,共计232盒;3、没收违法所得1178元。
10000.00元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05
2
津市监东反处罚〔2025〕80
天津市金诃中医诊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医保定点资质情况下,在户外悬挂医保定点广告牌,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当事人未取得医保定点悬挂医保定点广告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期限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情形,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元。
5000.00元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