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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习湖酒厂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红注册资本:1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30580681868M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习酒镇瓮坪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6-25
(2026)黔0330民初4003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四川鑫强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中豪建业(北京)建设有限公司,贵州西能旅投建设有限公司,贵州习湖酒厂有限公司
习水县人民法院
2
2026-06-23
(2026)黔0330民初4003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四川鑫强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贵州西能旅投建设有限公司,贵州习湖酒厂有限公司,中豪建业(北京)建设有限公司
习水县人民法院
3
2026-01-23
(2025)赣民终331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5-09
(2026)黔0330民初4003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四川鑫强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中豪建业(北京)建设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习水县人民法院
2
2017-07-21
(2017)黔0330民初2079号
租赁合同纠纷
钟*
习水县习湖酒厂有限责任公司,黄*
地方法院公告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3
2017-05-10
租赁合同纠纷
钟*
习水县习湖酒厂有限责任公司,黄*
地方法院公告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6-06-29
2026-06-26
(2026)黔0330执202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某甲公司申请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案件
2
2026-05-27
2026-04-01
(2025)川0502执恢600号
承揽合同纠纷
贵州某厂有限公司;泸州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其他
2360000.00元
执行案件
3
2025-08-18
2024-06-19
(2024)川0502民初4231号之一
承揽合同纠纷
泸州某酒具有限公司、贵州某酒厂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7337259.24元
民事案件
4
2025-08-18
2024-06-12
(2024)川0502民初4231号
承揽合同纠纷
泸州某酒具有限公司、贵州某酒厂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5-05-27
2025-04-03
(2025)黔0304执38号之二
民事
某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4-03-13
2021-09-29
(2021)川执复388号
民事
贵州省习水县习湖酒厂有限责任公司、隆昌县金秋酒业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2-01-13
2021-12-10
(2021)黔03民终10595号
劳动争议
王**、贵州省习水县习湖酒厂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21-12-11
2021-11-19
(2021)黔03执异305号
借款合同纠纷
贵州黔诚久顺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习市监处罚﹝2026﹞126号
经查,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在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习酒镇瓮坪村从事酒制品生产、食品生产、食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2026年4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场所生产经营的产品外包装未按产品执行标准标注产品质量等级的白酒共2720瓶。2026年4月23日当事人主动召回421件,6瓶/件共2526瓶。经查已销售130件:其中80件按每瓶33元销售的共15840元;有20件是按每瓶38元销售共4560元;有30件是按每瓶35元销售的共6300元,故销售所得为26700元。2025年8月当事人通过贵州梅播九州包装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上述传世嶍湖酒包材成本为外箱0.43元/瓶,手提袋0.67元/瓶、泡沫0.26元/瓶、标签0.18元\瓶、酒瓶1.85元/瓶、瓶盖0.28元/瓶、胶帽0.15元/瓶、酒体15元/瓶、综上每瓶酒的生产成本为18.82元,已销售130件780瓶,生产成本共计14679.6元;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故违法所得为12020.4元,货值金额为185138.4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白酒产品外包装未按产品执行标准标注产品质量等级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2020.4元 2.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遵义市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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