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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小宋水果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宋祯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1127MA2E4HWT24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鹤溪街道人民南路51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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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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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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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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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景市监处罚〔2024〕5号
经查明,景宁小宋水果店销售的柿饼超范围添加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山梨甲酸及其钾盐(以山梨甲酸计),该店经营面积约20平方米,《营业执照》登记为小食杂店(三小行业)。景宁小宋水果店被抽检的柿饼,由平乐县龙坪果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305718316848)于2023年10月13日生产,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0日从金华市水果批发市场购进,共计购进该批次柿饼1箱4kg,购进价格为85元/箱,即21.25元/kg,售价为30元/kg。至2023年12月1日,该批次柿饼已售完。因此货值为12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35元。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山梨甲酸及其钾盐(以山梨甲酸计)属于食品添加剂,根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上述食品添加剂在柿饼中不得使用,当事人销售的柿饼中上述食品添加剂均由检出。当事人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柿饼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因当事人属于《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中的小食杂,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35元;2.罚款人民币30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3035元。
3000.00元
景宁畲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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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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