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富金丰饲料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俞智清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07376324409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南宁市五一西路8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4-03
(2024)桂0105民初2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固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俞**,龚**,郑**,广西富金丰饲料有限公司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2
2024-02-29
(2024)桂0105民初3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富金丰饲料有限公司
陈**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3
2023-11-06
(2023)桂0105民初119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富金丰饲料有限公司
郑**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4
2023-08-08
(2023)桂0105民初719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南宁市武鸣区安营木薯废料加工场
广西富金丰饲料有限公司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5
2023-03-31
(2023)桂0105民初24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南宁市武鸣区安营木薯废料加工场
广西富金丰饲料有限公司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6
2022-10-11
(2022)桂0105民初108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富金丰饲料有限公司
陈**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7
2022-04-13
(2021)桂01民终1350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广西富金丰饲料有限公司
周**
南宁市人民法院
8
2022-02-22
(2021)桂0105民初152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富金丰饲料有限公司
刘**,汤*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9
2021-09-07
(2021)桂0105民初8715号
租赁合同纠纷
周**
广西富金丰饲料有限公司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10
2021-05-17
(2021)桂01民终3956号
劳动争议
广西富金丰饲料有限公司
吴**
南宁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2-06
(2024)桂0105民初2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固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龚**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5-13
2022-10-18
(2022)桂0105民初108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富金丰饲料有限公司、陈**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3882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2-04-23
2021-11-18
(2021)闽0304执3648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富金丰饲料有限公司、吴**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1-12-11
2021-08-27
(2021)闽0304民初40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吴**、广西富金丰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03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1-12-02
2021-03-04
(2020)桂0105民初1088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富金丰饲料有限公司、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128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1-10-30
2021-03-30
(2021)桂0105执295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富金丰饲料有限公司、陆**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1-10-27
2021-04-22
(2021)桂0105执294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富金丰饲料有限公司、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1-04-26
2020-12-30
(2020)闽0304民初524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富金丰饲料有限公司与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76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江市监处罚﹝2025﹞12号
2024年11月0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广西富金丰饲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的某特种设备叉车无法提供检验合格报告,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江南市场监管特令[2024]第98009号),责令广西富金丰饲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该特种设备叉车,并要求申请安全检验和办理特种设备登记证。经调查,涉案特种设备叉车为广西富金丰饲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08月26日从南宁市桂力叉车销售有限公司购入使用。涉案叉车在使用期间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并取得检验合格报告,未按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2024年11月08日广西富金丰饲料有限公司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提交该叉车的安全检验申请,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于2024年11月25日出具检验报告(NS/A10-2024-1350),检验结论为合格。2024年11月27日南宁市政务服务局向广西富金丰饲料有限公司发放该叉车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车11桂A01577(24)]。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特种设备现场案件监督检查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江南市场监管特令[2024]98009号)、询问调查笔录、整改报告等。 我局已向广西富金丰饲料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南江市监罚告〔2024〕341号),告知广西富金丰饲料有限公司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及提出听证的权利。广西富金丰饲料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内容如下:1.公司在使用涉案叉车期间未出现安全事故,公司其他特种设备也按规定进行检验并办理有特种设备登记证,证实公司具有安全运行该特种设备的能力;2.在我局下达监察指令书后,公司立即积极按照我局要求进行整改,申报检验合格并办理登记证书;3.公司市场经营情况下行,企业规模缩小,客户亏损倒闭无法收款导致公司出现三角债欠款,经营困难;4.公司虚心接受政府部门批评教育,积极配合整改且是初犯,希望考虑以上情况免予处罚。经复核,我局认为1.特种设备叉车使用单位在叉车使用前,应知晓并主动对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叉车进行安全检验并办理特种设备登记证书,使用期间未发生安全事故的
处以人民币8000元的罚款,上缴国库。
8000.00元
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