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超越农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温连庆 | 注册资本:1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602MA6N0RBX2M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永丰镇杨家湾大桥昭通超越冷链物流园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18
买卖合同纠纷
昭通超越农业有限公司
张**,云南曦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2
2025-12-24
买卖合同纠纷
昭通超越农业有限公司
广西老黄叔果园贸易有限公司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3
2024-01-09
(2024)云0602民初9号
加工合同纠纷
云南滇乡酒业有限公司
昭通超越农业有限公司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4
2022-06-14
(2022)云0111民初3590号
劳动争议
杨*
昭通超越农业有限公司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5
2022-04-25
(2022)陕0404民初6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咸阳中联开太农机工程有限公司
昭通超越农业有限公司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6
2019-11-06
(2019)云0602民初5548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赵**
马*,马*,昭通超越农业有限公司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31
买卖合同纠纷
昭通超越农业有限公司
云南曦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2
2025-12-31
(2025)云0602民初105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昭通超越农业有限公司
广西老黄叔果园贸易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3
2025-11-06
买卖合同纠纷
昭通超越农业有限公司
广西老黄叔果园贸易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27
2023-12-26
(2023)陕0422民初3183号
定作合同纠纷
陕西百世乐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昭通超越农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4-01-11
2024-01-10
(2024)云0602民初9号
加工合同纠纷
云南滇乡酒业有限公司与昭通超越农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11-30
2021-11-10
(2021)沪0110民初206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亚萨合莱自动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与昭通超越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12-29
2020-06-08
(2019)云0602民初2276号
返还原物纠纷
赵**、赵**等与马**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0-03-26
2019-11-21
(2019)云0602民初5548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赵**与马*、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2717.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昭昭处罚﹝2026﹞179号
经查,昭通超越农业有限公司在用的长度为297.9米的GC2压力管道,于2020年08月03日开工,2020年08月31日竣工,于2020年08月03日至2020年12月15日经昭通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检验结论为合格,报告编号:Y(ZT)-DJD-202010-0002,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08月30日,2023年08月30日后未再进行定期检验,在2026年01月20日办理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向昭通市检验检测院报检,因原管道安装公司因纠纷未能提供设计文件、安装竣工资料因此未能开展定期检验;在用的15台第Ⅱ类压力容器,1号机组油分离器,产品编号为U8AX190004,制造日期2019年09月18日,油冷却器,产品编号为R19244,制造日期2019年08月25日,气液分离器产品编号为Y9AQ190003,制造日期为2019年09月06日,2号机组油分离器产品编号U8AX190001,制造日期2019年09月13日,油冷却器产品编号为R19243,制造日期2019年08月25日,气液分离器Y9AQ190002,制造日期2019年09年06月,3号机组油分离器产品编号为U8AX190002,制造日期2019年09月16日,油冷却器产品编号为R19242,制造日期2019年08月26日,气液分离器产品编号Y9AQ190001,制造日期2019年09月26日,4号机组油分离器产品编号为U8AX190003,制造日期2019年09月17日,油冷却器产品编号为R19245,制造日期为2019年08月,气液分离器产品编号为Y9AQ190004,制造日期2019年09月06日,储氨罐的经济器产品编号为Y11CN190001,热虹吸罐产品编号为Y5DH190001,制造日期2019年09月10日,空分罐产品编号为Y4EK190001,制造日期2019年08月31日。上述15台在用的第二类压力容器自安装投入使用后未开展定期检验,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这15台第Ⅱ类压力容器中产品编号为R19245、Y11CN190001现无出厂资料,当事人在联系设备生产厂家补资料,上述压力容器与于2020年10月开始投入使用。根据《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第8.1.6.1“金属压力容器检验周期:金属压力容器一般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之规定,昭通超越农业有限公司使用的15台第Ⅱ类压力容器的首次检验日期为2023年10月,至检查当日,上述15台第Ⅱ类压力容器已超过首次定期检验周期。现当事人于2026年05月22日停机整改,并对管道及压力容器里的液氨进行排空,补齐相关资料,联系昭通市检验检测院安排定期检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事实; 3、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昭阳)市监特令〔2026〕第12号、送到回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下达监察指令书及送达的事实; 4、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证明书复印件13份,证明该单位使用第二类压力容器的事实; 5、报告编号:Y(ZT)-DJD-202010-0002压力管道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在用的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的事实; 6、云南省特种设备综合管理系统(监管端)截屏图片1张,证明昭通超越农业有限公司在用的压力管道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08月30日的事实; 7、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事实; 8、昭通超越农业有限公司特总设备整改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整改的情况; 9、《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的事实; 10、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自然人身份的事实; 11、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的事实; 12、光碟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事实。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给予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交证据材料,积极整改,当事人于2026年05月22日停机整改,并对管道及容器里的液氨进行排空,补齐相关资料,联系昭通市检验检测院安排定期检验,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积极配合,积极整改,于2026年05月22日停机整改,并对管道及容器里的液氨进行排空,补齐相关资料,联系昭通市检验检测院安排定期检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昭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8
2
昭区自然资罚字﹝2025﹞24号
违法占地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7.33亩(24886.22平方米)土地。2、没收擅自在37.33亩(24886.22平方米)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的果园用地14.33亩(9551.71平方米)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有林地2.83亩(1887.26平方米)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旱地20.17亩(13447.25平方米)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共计人民币元的罚款383334.7元(大写:叁拾捌万叁仟叁佰参拾肆元柒角)。
383334.70元
昭阳区自然资源局
2025-07-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