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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安源区涛辉食品加工厂(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苏传辉注册资本:10万
统一信用代码:92360302MAEL4AR61M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萍乡市安源区安源工业园区(吉林路与成功大道交汇处)A区一层部分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萍市监处罚〔2025〕36号
2025年8月6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其购买的包子与包装标识的包子馅不同。2025年8月7日下午15时,我局执法人员在萍乡市安源区安源工业园区(吉林路与成功大道交汇处A区一层)涛辉食品加工厂进行监督检查,在生产车间(脱包间)面点加工区货架上发现一袋已拆封的玉米粉,玉米粉内发现数只飞虫,产品名称;玉米粉,类别:脱胚玉米粉,配料:玉米,执行标准:GB1I10463,登记证编号:1130109020478。在仓库货架上发现一盒冰糖,冰糖内发现一只飞虫和虫卵,盒上贴“冰糖”标识,无其它信息。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据当事人提供的采购进货单显示,当事人从江西省一刻钟食品供应链有限公司以1.2元/斤采购脱胚玉米粉100斤用来做玉米馒头,因为使用后,剩下的脱胚玉米粉存放不当,没及时检查发现处理。冰糖以5元/斤采购20斤用来做手工冰糖馒头,剩下的冰糖存放在盒子里,因为密封不当进了飞虫,没及时检查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江西省小作坊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一份和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食品原料生虫未定期检查,及时处理; 3. 拍摄照片,证明当事人食品原料已生虫有虫卵。 4.当事人采购进货单、发票,证明当事人购进的数量及价格。 案件性质:当事人食品原料玉米粉生虫,冰糖盒有飞虫和虫卵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小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构成未定期检查,及时处理生虫和有飞虫虫卵的食品原料管理事实。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虫变玉米淀粉放置于面粉脱包间,与正常使用的面粉、未封口的荞麦粉等原材料放置在一起。且虫变后仍未封口,隔离处置或销毁,表明当事人安全意识淡薄,生产程序极不规范。办案机构建议对当事人一般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登记机关吊销登记证。” 综上所述,办案机构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5000元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登记机关吊销登记证。” 综上所述,办案机构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5000元行政处罚。
5000.00元
萍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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