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谋县元马哈尼罕纯植物养发美发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魏明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328MA6PHUA92U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元马镇民贸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元市监处罚〔2024〕106号
2024年5月10日,本局组织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查获当事人经营以下超过保质期化妆品:
1.于2021年5月份以40元/盒的价格从昆明哈尼罕加盟总店购进哈尼罕植物养发粉5盒,外包装标注“制造商:乌鲁木齐致美品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兵团工业园区文竹一街2-17号,净含量:100克,生产日期:2020.09.08,保质期:三年”,以50元/盒的价格在保质期内销售了1盒,剩余4盒超过保质期后仍摆在货架上销售被查获,货值金额200元;
2.于2022年5月份以40元/盒的价格从昆明哈尼罕加盟总店购进哈尼罕植物养发粉5盒,外包装标注“制造商:乌鲁木齐致美品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兵团工业园区文竹一街2-17号,净含量:100克,生产日期:2021.04.08,保质期:三年”,以50元/盒的价格在保质期内销售了2盒,剩余3盒超过保质期后仍摆在货架上销售被查获,货值金额150元;
3.于2022年5月份以60元/瓶的价格从昆明哈尼罕加盟总店购进哈尼罕草本养发油5瓶,外包装标注“制造商:乌鲁木齐致美品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兵团工业园区文竹一街2-17号,净含量:90ml,生产日期:2021.03.29,保质期:三年”,以70元/瓶的价格在保质期内销售了3瓶,剩余2瓶超过保质期后仍摆在货架上销售被查获,货值金额140元;
4.于2022年5月份以60元/瓶的价格从昆明哈尼罕加盟总店购进哈尼罕薰衣草养发油5瓶,外包装标注“制造商:乌鲁木齐致美品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兵团工业园区文竹一街2-17号,净含量:90ml,生产日期:2021.04.13,保质期:三年”,以70元/瓶的价格在保质期内销售了1瓶,剩余4瓶超过保质期后仍摆在货架上销售被查获,货值金额280元。
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化妆品货值金额770元,未获得违法所得。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项“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哈尼罕植物养发粉7盒(生产日期2020.09.08的4盒,生产日期2021.04.08的3盒)、哈尼罕草本养发油2瓶、哈尼罕薰衣草养发油4瓶;
2.处以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