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张进厂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进厂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102MA7KTD3X0L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西安市新城区新民街3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烟处﹝2025﹞第50号
2025年06月24日20时12分,本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新民街38号进行检查,在该场所内发现涉嫌违法的烟草专卖品中华(硬)3条、中华(软)3条、苏烟(软金砂)2条、好猫(细支天赋)1条、利群(江南韵)2条、钻石(荷花)3条、中华(细支)4条、中华(双中支)2条、芙蓉王(硬)10条,合计9个品种30条。上述烟草专卖品条包装上均无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喷码。经现场询问被检查人张进厂,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嫌疑。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专卖执法人员即将上述涉案物品作为证据,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整个检查过程,被检查人始终在场,并未对该行政强制措施提出陈述与申辩。现查明:当事人张进厂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因商店在烟草公司订购卷烟不够卖,由当事人在本市莲湖区收购及在其经营的商店回收卷烟购进,购进的卷烟在张进厂自己经营的西安市新城区张进厂便利店内销售牟利。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张进厂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5年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5〕22号),当事人张进厂违法进货总额为11730.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现场笔录、执法现场照片、当事人陈述、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当事人张进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张进厂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按照《陕西省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则》及《陕西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对应裁量标准,划分为二档,处以:对当事人张进厂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计30.00条的总价值人民币(11730.00元)处以10.00%的罚款,计人民币1173.00元整的罚款。
1173.00元
新城区烟草专卖局
2025-07-2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西安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