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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速滴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奕钦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11MADJMGNR9X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辰路1136号碧桂园天境102-103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陕0110交罚〔2026〕119号
西安速滴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输证》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营运行为。
7000.00元
西安市雁塔区交通运输局
2026-05-25
2
陕0114交罚﹝2026﹞0192号
2026年 05月 18日 10时 10分,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王琼、李晓峰在临潼区兵马俑东高速路出口附近执法检查,发现陕 AB27561风神牌小型轿车载客,执法人员向驾驶员王希希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现场核查,该车于2026年 5月 18日 09:18:50载 4名乘客从西安市莲湖区消防救援大队到秦兵马俑一号坑大厅-入口,乘客通过滴滴平台下单,驾驶员王希希通过滴滴平台收到车费金额 79.76元。该车所有人为西安速滴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该车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西安速滴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知晓王希希从事网约车经营并给其提供车辆。驾驶员不能当场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以上执法现场全过程录像记录。 证据有:现场笔录、驾驶员询问笔录、执法检查现场照片、驾驶员订单截图、乘客订单截图、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西安大交通发布平台查询截图等。 西安速滴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3000.00元
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2026-05-20
3
陕0107交罚﹝2026﹞366号
2026年 05月 14日 14时 35分,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西安市尚俭门内临时停靠点,对郑军辉驾驶陕 ABJ8833号机动车的载客行为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现场核查,郑军辉驾驶该车使用滴滴出行平台系统接单,载客 2人从线|西安站地铁站 C口对面到如家商旅酒店(西安三桥万象城宜家家居店),驾驶员手机显示订单金额 7.1元。该车所有人西安速滴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非营运。经查明,西安速滴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将陕 ABJ8833号机动车租赁给郑军辉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该车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且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查,该车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查询《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显示该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有三次以上的违章,参考《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相关规定,认定违法情形较重。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频资料、违规信息查询截图、当事驾驶员接单平台主页信息截屏照片、当事驾驶员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照片、当事驾驶员手机订单截屏照片、乘客手机订单截屏照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查询截屏照片等。西安速滴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的行政处罚。
70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6-05-20
4
陕0107交罚﹝2026﹞341号
2026年 05月 09日 09时 30分,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西安市尚德门内临时停靠点,对韩强驾驶陕 AB51671号机动车的载客行为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现场核查,韩强驾驶该车使用滴滴出行平台系统接单,该订单属于拼车订单,载客 2人其中 1人从南三环|东三爻北区 2号楼 102到新城区|西安站-南进站口另外 1人从北大街|立新街 2号院-东门到长乐西路|西京医院-门诊,驾驶员手机显示订单金额 31.13元。该车所有人西安速滴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非营运。经查明,西安速滴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将陕 AB51671号机动车租赁给韩强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该车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且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查,该车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查询《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显示该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有三次以上的违章,参考《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相关规定,认定违法情形较重。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驾驶员接单账号主页信息截屏照片、当事驾驶员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照片、当事驾驶员手机订单截屏照片、视频资料、违规信息查询截图、乘客手机订单截屏照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查询截屏照片等。西安速滴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的行政处罚。
70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6-05-19
5
陕0110交罚〔2026〕113号
西安速滴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输证》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营运行为。
7000.00元
西安市雁塔区交通运输局
2026-05-18
6
陕0107交罚﹝2026﹞312号
2026年 04月 28日 09时 12分,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西安火车站北广场负一层,对赵伟民驾驶陕 ABP5867号机动车的载客行为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现场核查,赵伟民驾驶该车使用滴滴出行平台系统接单,载客 1人从汉城街道|星煜电竞酒店(主路)到自强路|西安站-北进站口,驾驶员手机显示订单金额 16.21元。该车所有人西安速滴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非营运。经查明,西安速滴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将陕 ABP5867号机动车租赁给赵伟民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该车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且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查,该车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查询《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显示该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有三次以上的违章,参考《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相关规定,认定违法情形较重。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驾驶员接单账号主页信息截屏照片、当事驾驶员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照片、当事驾驶员手机订单截屏照片、视频资料、违规信息查询截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查询截屏照片等。西安速滴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的行政处罚。
70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6-04-29
7
陕0107交罚﹝2026﹞171号
2026年 03月 25日 15时 23分,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西安火车站北广场负一层,对陈青来驾驶陕 AB59302号机动车的载客行为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现场核查,陈青来驾驶该车使用滴滴出行平台系统接单,载客 1人从科技二路|尚品优酒店(主路)到自强路|西安站-北进站口,驾驶员手机显示订单金额 14.29元。该车所有人西安速滴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非营运。经查明,西安速滴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将陕 AB59302号机动车租赁给陈青来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该车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且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查,该车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查询《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显示该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属于多次违章,参考《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相关规定,认定违法情形较重。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驾驶员接单平台主页信息截屏照片、当事驾驶员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照片、当事驾驶员手机订单截屏照片、视频资料、违规信息查询截图、乘客手机订单截屏照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查询截屏照片等。西安速滴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本机关依法告知西安速滴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西安速滴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无陈述申辩意见,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的行政处罚。
70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6-04-08
8
陕0107交罚﹝2026﹞183号
2026年03月27日14时34分,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西安火车站北广场负一层,对陈龙霄驾驶陕 AB25938号机动车的载客行为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现场核查,陈龙霄驾驶该车使用滴滴出行平台系统接单,载客 1人从自强路|自强东路 572号到长安路|万象城生命树西北侧,驾驶员手机显示订单金额 7.1元。该车所有人西安速滴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非营运。经查明,西安速滴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将陕 AB25938号机动车租赁给陈龙霄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该车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且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查,该车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查询《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显示该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属于多次违章,参考《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相关规定,认定违法情形较重。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频资料、违规信息查询截图、当事驾驶员接单平台主页信息截屏照片、当事驾驶员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照片、当事驾驶员手机订单截屏照片、乘客手机订单截屏照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查询截屏照片等。西安速滴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的行政处罚。
70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6-04-01
9
陕0110交罚﹝2026﹞77号
西安速滴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输证》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营运行为。
70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6-03-30
10
陕0108交罚〔2026〕43号
2026年3月5日09时44分,西安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碑林大队、交警碑林大队、碑林城管执法大队在碑林区交大南门进行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陕ABK8835号风神牌小型普通客车正在下客,执法人员李萌、刘坤向驾驶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询问驾驶员张斌收到滴滴平台派单,运输乘客1人,由二环南路|天伦∙御城龙脉(南区)-北门前往碑林区|好特卖HotMaxx(中贸广场店),驾驶员手机当时显示支付订单金额为10.7元,该车行驶证上所有人是西安速滴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该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经查明张斌驾驶车辆陕ABK8835号风神牌小型普通客车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根据当事人违法情节,参照《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30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6-03-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