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胜意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蓝永辉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6278721443E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路374号404房(仅限办公)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天市监处罚﹝2025﹞509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当事人:广州市**食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住所:广州市天河区**房(仅办公)法定代表人:蓝*辉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能积极主动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能及时整改,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级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情形,同时涉案产品数量不多,暂未收到相关投诉,为贯彻落实包容审慎、柔性执法的相关政策,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减轻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4元,2.并处10000元的罚款。罚没合计10054元。
10000.00元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1
2
穗天市监处罚﹝2023﹞1148号
已查明: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以及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自查并整改,积极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并自愿销毁,同时能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且当事人委托生产的三批次涉案产品均是水分项目不符合GB7096-2014《食品国家安全标准食用菌及其制品》要求,对人体没有太大影响,对社会也没有造成危害,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级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相当”的原则,综合考虑,拟对当事人依法减轻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34.3元,2、并处5000元的罚款。罚没合计6234.3元。请领导审批。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广州市天河胜意食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278721443E经营场所: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蓝*辉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以及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自查并整改,积极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并自愿销毁,同时能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且当事人委托生产的三批次涉案产品均是水分项目不符合GB7096-2014《食品国家安全标准食用菌及其制品》要求,对人体没有太大影响,对社会也没有造成危害,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级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相当”的原则,综合考虑,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减轻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34.3元,2.并处5000元的罚款。罚没合计6234.3元。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所列明的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您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河区人民政府(受理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天河区司法局,电话:38896350)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天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12日
5000.00元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