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江州区玉燕蔬菜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农群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1402MAA7M2402Y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广西崇左市江州区那隆镇农贸市场内青菜行一排5、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市监处罚[2023]1089号
经查实,崇左市江州区玉燕蔬菜摊由农群田2022年04月26日投资开办,已取得《营业执照》。2023年7月12日早上,崇左市江州区玉燕蔬菜摊经营者农群田以18元/千克的价格从那隆镇街上信用社前面临时的蔬菜批发摊购进25千克本地姜,并以26元/千克的价格进行销售,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时未索取供货者的资质证明材料和购进凭证。2023年7月12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广西崇左市江州区那隆镇农贸市场青菜行一排5、6号崇左市江州区玉燕蔬菜摊进行监督抽检。2023年8月23日,我局接到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2023年8月22日签发的编号为№:GXS322306765的《检验报告》。《食品安全监督检验报告》显示抽检的本地姜的镉(以Cd计)、铅(以P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8月25日,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经抽检不合格的本地姜已销售完毕。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报告》的结论和被抽样品真实性提出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审核申请。当事人销售上述批次的本地姜的货值金额总计为156元。至2023年7月19日,当事人已将该批次购进的本地姜销售完毕,获得违法所得为48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没有被其他行政部门处罚过。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农群田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以下事实:1.当事人崇左市江州区玉燕蔬菜摊个体户信息,是本案行政相对人,农群田是该蔬菜摊经营者;2.农群田的身份信息及当事人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复印件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抽样单编号XBJ23451402634730155)复印件各1份,证明2023年7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广西崇左市江州区那隆镇农贸市场青菜行一排5、6号崇左市江州区玉燕蔬菜摊进行监督抽检的事实。三、《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1份,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2023年8月22日签发的编号为№:GXS322306765的《检验报告》各1份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各1份,《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封存不合格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食品、召回不合格食品的通知》1份,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19日的《现场笔录》1份,《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提取单》2份,证明:1、当事人销售的本地姜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2、我局已将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2023年8月22日签发的编号为№:GXS322306765的《检验报告》等相关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的事实;3、当事人经抽检不合格的本地姜已销售完毕的事实。四、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19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1、广西崇左市江州区那隆镇农贸市场青菜行一排5、6号崇左市江州区玉燕蔬菜摊的经营者是农群田,2023年7月19日,农群田以18元/千克的价格从那隆镇街上信用社前面临时的蔬菜批发摊购进25千克本地姜,并以26元/千克的价格进行销售的事实;2、当事人销
罚款0.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0048万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
500.00元
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