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上永电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戈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0091934449G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红庙子街道红庙子路西一巷103号泰琇小区1栋1层商铺10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16
(2025)新2801民初116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上永电梯有限公司
新疆鸿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2
2019-09-12
(2019)沪0117民初87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
新疆上永电梯有限公司
上海松江区人民法院
3
2019-09-11
(2019)沪0117民初87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
新疆上永电梯有限公司
上海松江区人民法院
4
2019-08-26
(2019)沪0117民初87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
新疆上永电梯有限公司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5
2019-08-25
(2019)沪0117民初87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
新疆上永电梯有限公司
上海松江区人民法院
6
2019-07-09
(2019)沪0117民初87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
新疆上永电梯有限公司
上海松江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9-14
2024-09-10
(2024)兵0201财保85号
合同纠纷财产保全
新疆上永电梯有限公司、新疆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铁门关市分公司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69000.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2
2018-12-10
2018-11-21
(2018)新01民终3443号
承揽合同纠纷
新疆西域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上永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8-10-09
2018-08-20
(2018)新0102民初4843号
承揽合同纠纷
新疆上永电梯有限公司与新疆西域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8795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库市监处罚(2025)35号
特种设备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因当事人维保费用是按年度收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综合考虑为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30000.00元整(大写:叁万元)。
30000.00元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1
2
巴库市监孔雀所处罚〔2023〕46号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4年02月08日,主要从事电梯安装、维修、保养等业务;当事人2023年1月3日与新疆梨城花园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电梯维护保养合同》,2023年对使用单位新疆梨城花园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7部电梯负责维护保养,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其余6部电梯未发现问题。合同明确提出“每月由乙方(当事人)维护保养专业人员对电梯进行贰次常规检查和例行保养,按国家行业标准和乙方保养规范进行全面维修保养,确保电梯正常运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 A1中在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上对电梯维保的31项内容都有明确规定。2023年2月14日的半月例行的维保未对上述一部电梯底坑、井道、轿顶、五方通话等进行检查,但在电梯维护保养记录上所有项目打了已经维保、工作正常的对勾做了虚假维保记录。
按照双方签订的《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当事人每台每年收取4500元的电梯维保费用,其中还包括救急和简易修理,而没有对单次的维保费用予以确定,所以维保人员上述1次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要求进行维保的行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罚款人民币70000元(柒万元整)
70000.00元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