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川县天得壹生活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邦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924MA6Q1MR17Q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金牛镇龙井路(春和苑对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大宾处罚〔2025〕36号
我局于2025年2月8日收到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SC202500564的椒香凤尖(肉制品)《检验报告》,经检测抽样结果显示宾川县天得壹生活超市经营的椒香凤尖(肉制品)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项目:菌落总数,计量单位:CFU/g,标准指标,n=5,c=2, m=104,M=105,实测值:4.8×106 ,5.5×106,4.6×106,5.8×106,5.2×106,检验依据:GB4789.2-202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2月8日将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SC202500564的椒香凤尖(肉制品)《检验报告》直接送达给宾川县天得壹生活超市,并告知其负责人有复检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宾川县天得壹生活超市未提出复检申请。经调查, 2025年1月9日被抽样检测的这批椒香凤尖(肉制品)是宾川县天得壹生活超市于2024年12月12日从宾川县鑫然百货批发部购进的,共购进1件,20袋,购货金额是200元,购进之后宾川县天得壹生活超市以12.5元/袋的价格进行销售,2025年1月9日当天,抽样工作人员就对宾川县天得壹生活超市经营的该批次的椒香凤尖(肉制品)进行抽样检测,抽样用了8袋(以12.5元/袋的价格采购的)。到2025年2月8日止,剩余的12袋椒香凤尖(肉制品),宾川县天得壹生活超市以12.5元/袋的价格销售完了。共获利50元。宾川县天得壹生活超市在购买椒香凤尖(肉制品)时已查验并索要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进货发票和椒香凤尖(肉制品)的检测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办案人员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0元;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31
2
云市监大宾处罚〔2024〕104号
当事人被我局依法查获的涉案商品均是向大理市国清百货以配送的方式购进的。1.2024年9月7日以11元/瓶的价格购进舒肤佳薰衣草柔缓香氛围沐浴露(规格180g,生产批号4076186450)4瓶,以13.9元/瓶的价格卖出2瓶,利润5.8元,货值55.6元。 2.2024年7月11日以11元/瓶的价格购进舒肤佳纯白清香沐浴露(规格180g,生产批号403518640A)6瓶,以13.9元/瓶的价格卖出1瓶,利润2.9元,货值83.4元。3.2024年8月20日以11元/瓶的价格购进舒肤佳柠檬香持久清爽沐浴露(规格180g,生产批号4170186410、40351864VB)8瓶,以13.9元/瓶的价格卖出1瓶,利润2.9元,货值111.2元。4.2024年8月8日以17元/瓶的价格购进舒肤佳金银花香草本植萃沐浴露(规格360g,生产批号4145186413、4052186414)6瓶,以19.9元/瓶的价格卖出2瓶,利润5.8元,货值119.4元。5.2024年8月20日以29元/瓶的价格购进舒肤佳金银花香草本植萃沐浴露(规格720g,生产批号4127186456)6瓶,以29.9元/瓶的价格卖出2瓶,利润1.8元,货值179.4元。6.2024年7月11日以13.9元/瓶的价格购进舒肤佳薄荷香冰怡舒爽沐浴露(规格200g,生产批号4036186442、4151186401)8瓶,以13.9元/瓶的价格卖出1瓶,利润2.9元,货值111.2元。 7.2024年9月25日以20.5元/瓶的价格购进海飞丝丝质柔滑型去屑洗发露(规格200g,生产批号4156A52345)6瓶,以23.9元/瓶的价格卖出2瓶,利润6.8元,货值143.4元。8.2024年9月25日以36元/瓶的价格购进海飞丝丝质柔滑型去屑洗发露(规格400g,生产批号3335A52324、3248A52343 5瓶,以39.9元/瓶的价格卖出2瓶,利润7.8元,货值199.5元。9.2024年9月7日以20.5元/瓶的价格购进海飞丝柔滑修复型去屑洗发露(规格400g,生产批号4128A52339)5瓶,以23.9元/瓶的价格卖出1瓶,利润3.4元,货值119.5元。 经我局委托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进行辨认(鉴定),鉴定结论为非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产品,属于侵犯宝洁公司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38.4元;
2.没收侵权商品。详见《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强制措施清单》(宾市监强制〔2024〕89号)。
0.00元
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7
3
宾川县局处〔2023〕第62号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卷烟总额8900.00元7%的罚款,计人民币陆佰贰拾叁元整(¥623.00)的行政处罚。
623.00元
云南省宾川县烟草专卖局
2023-05-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