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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冉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谢树钦注册资本:1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16810568181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二路173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2-03
(2025)浙0282民初228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姜**
宁波海冉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谢**
慈溪市人民法院
2
2025-09-09
(2025)浙0381民初132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特博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海冉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瑞安市人民法院
3
2025-09-05
(2025)浙0381民初132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特博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海冉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瑞安市人民法院
4
2025-07-17
(2025)浙0282民初470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宁波杭州湾新区奇帆电器有限公司
谢**,宁波海冉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慈溪市人民法院
5
2025-06-19
(2025)浙0282民初458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宁波市利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谢**,宁波海冉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慈溪市人民法院
6
2023-04-17
陶**
宁波海冉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7
2021-11-16
买卖合同纠纷
淄博联创聚氨酯有限公司
宁波海冉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8
2021-08-23
(2021)浙0110民初158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远大玻璃有限公司
宁波海冉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4-24
2021-10-25
(2021)鲁0303民初89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淄博联创聚氨酯有限公司、宁波海冉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10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2-01-14
2021-11-16
(2021)鲁0303民初8974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淄博联创聚氨酯有限公司、宁波海冉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3-24
2021-02-25
(2021)苏0583民初4162号
买卖合同纠纷
程**与宁波海冉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8-08-21
2017-12-04
(2017)浙0602执36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绍兴市长丰聚氨酯有限公司、宁波海冉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8-03-28
2018-03-12
(2018)浙0110民初16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新霓虹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宁波海冉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36444.75元
民事案件
6
2017-07-01
2017-02-27
(2017)浙0602民初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绍兴市长丰聚氨酯有限公司与宁波海冉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4484.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前市监处罚﹝2025﹞48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8月25日生产了2台冷藏冷冻箱,成本单价为430.04元/台。2025年9月9日,本分局委托某检测机构对当事人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该冷藏冷冻箱的“储藏温度”、“耗电量”、“能效等级”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截至2025年12月2日被查,上述冷藏冷冻箱尚未销售,销售单价为450元/台。以上共计货值金额900元,无违法所得。<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储藏温度”项目不合格的冷藏冷冻箱,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当事人生产“耗电量”、“能效等级”项目不合格的冷藏冷冻箱,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生产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的行为。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及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合格的冷藏冷冻箱,并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规格型号:BCD-186220V/50Hz、生产日期:2025.08.25的冷藏冷冻箱1台;罚款18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生产“储藏温度”项目不合格的冷藏冷冻箱,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当事人生产“耗电量”、“能效等级”项目不合格的冷藏冷冻箱,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生产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的行为。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及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合格的冷藏冷冻箱,并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规格型号:BCD-186220V/50Hz、生产日期:2025.08.25的冷藏冷冻箱1台;罚款1800元。
1800.00元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湾新区分局
2025-12-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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