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抚州荣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何通注册资本:10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1003MA39U41B17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纵六路以西、环球纺织以南1#厂房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0-09
(2024)赣0124民初402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县支行
抚州荣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进贤县人民法院
2
2024-03-11
(2024)赣1002民初1377号
劳动争议
邱**
抚州荣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3
2023-08-02
(2023)赣1002民初5374号
劳动争议
付**
抚州荣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4
2023-07-18
(2023)赣1021行初27号
××(行政行为)及行政复议
抚州荣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抚州市人民政府,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抚州市南城县人民法院
5
2023-06-15
(2023)赣1002民初375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众兴五金店
抚州荣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潘**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6
2023-06-02
(2023)赣0113民初101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南昌东吴印业有限公司
抚州荣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7
2023-05-25
(2023)赣1021行初27号
××(行政行为)及行政复议
抚州荣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抚州市人民政府,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抚州市南城县人民法院
8
2023-04-21
(2023)赣1002民初2760号
劳动争议
付**
抚州荣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9
2023-03-02
(2023)赣1002民初681号
买卖合同纠纷
石家庄启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抚州荣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10
2022-07-28
(2022)鄂0111民初85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善医缘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抚州荣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23
2023-04-25
(2023)赣1002民初2760号
劳动争议
付**与抚州荣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5961.00元
民事案件
2
2022-10-31
2022-09-07
(2022)鄂0111民初85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善医缘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抚州荣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9766.85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抚市监稽三处罚﹝2022﹞44号
当事人经营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所检项目不符合GB 19082-2009《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的要求;所检项目不符合赣械注准20212140258《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的要求,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之规定,当事人构成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和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行为。
当事人经营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所检项目不符合GB 19082-2009《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的要求;所检项目不符合赣械注准20212140258《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的要求,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之规定,当事人构成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和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行为。综上,对当事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24500元。2、处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4714500元×1倍=47145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4739000元,上缴国库。
4714500.00元
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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