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华源仪表检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曹东军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9001MA44YLMC9Y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济源市济水大街与东二环交叉口西北角院内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济市监处罚〔2026〕60号
经查:当事人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发证时间:2019年7月22日,有效期至:2025年7月21日。检验检测产品类别:气体报警仪。该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重新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2024年11月29日,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与济源华源仪表检测有限公司签订校准/检测服务合同,委托当事人对1055台可燃、有毒气体报警仪,40台分析室实验设备提供检测、校准服务;2024年11月29日,济源市恒通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当事人签订校准/检测服务合同,委托当事人对254台可燃、有毒气体报警仪,34台分析室实验设备提供检测、校准服务;上述费用共计40000元整,收款收据加盖当事人公章。
1、当事人涉嫌未核实检验检测机构的条件和能力,未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将74台分析室实验设备的校准项目分包给他人(罗运章):
当事人没有分析室实验设备检验检测的资质,不能对74台分析室实验设备进行校准,当事人在未核实分包对象是否具有相应的检测资质,未取得委托人对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同意的情况下,将74台分析室实验设备的校准项目分包给他人(罗运章),并于2025年1月3日后向委托人提供了74份加盖有“广东中诚计量检测有限公司证书专用章”的校准证书(校准日期是2024年12月23日,签发时间2024年12月24日),该74台分析室实验设备需要进行现场校准,企业的相关工作人员陈述无检验检测人员到企业对74台分析室实验设备实地校准。2025年8月12日,本局向广东省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协助调查函(济市监协查〔2025〕13号),经广东省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广东中诚计量检测有限公司未对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济源市恒通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的74台分析室实验设备出具《校准证书》,且校准证书上吴杏子不是该公司校准检测人员。罗运章不是广东中诚计量检测有限公司的检验检测人员,广东中诚计量检测有限公司与罗运章无任何业务来往。涉案74份《校准证书》为虚假校准证书。
2、当事人涉嫌向企业出具不实检验报告:
当事人于2024年12月2日到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安全培训,12月3日开始对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济源市恒通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使用的可燃、有毒气体报警仪进行检验检测,2024年12月13日检验完毕,检验报告出具时间12月7日-12月18日。该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以原始记录及检验报告丢失为由不提供相关检验资料,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2次《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后,当事人至今未能向本局提供对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济源市恒通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两家企业在用气体报警仪进行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且当事人陈述搬家期间原始记录及检验报告已丢失,造成数据、结果无法复核。当事人存在出具不实检验报告的行为。
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