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鱼县隽龙机动车经营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肖世银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2322MACMJGDD54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嘉鱼县渡普口镇杨家咀村三组33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嘉鱼市监处罚〔2026〕102号
经我局向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咸宁分院发出协助查询函,该院对我局回复上述叉车未在他院检验系统中查询到申报检验记录。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询问,当事人自述,该叉车于2021年9月份购买,至今未向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咸宁分院申请过检验的事实。该案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综上所述,现本局决定对其违法行为做出如下处罚:给予5000元处罚。
5000.00元
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