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清莲超坤木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尹清莲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0MA781PQB6W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友谊北路北一巷222号香郡原筑小区5号楼5-1-14-1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高税稽罚(2025)64号
1.增值税方面2022年至2024年你单位与甘肃爱美屋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无真实的业务发生,以支付手续费形式取得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金额合计161,530.97元,税额合计20,999.03元,价税合计182,530.00元,并于2023年1月认证抵扣;与泾川县金木森木业有限公司在无资金往来、无真实业务发生,取得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金额合计452,654.88元,税额合计58,845.12元,价税合计511,500.00元,并于2023年3月认证抵扣。抵扣进项税额合计79,844.1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之规定,你单位应转出2023年1月、2023年3月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79,844.15元。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方面你单位以上增值税违法事实,造成未按规定计算申报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的规定,你单位2023年至2024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享受减免政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的规定,你单位2023年至2024年符合“六税两费”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794.55元。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教育费附加963.77元。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1〕24号)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642.51元。3.企业所得税方面你单位无实际货物购入,取得由甘肃爱美屋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泾川县金木森木业有限公司2家单位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单位将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结转成本161,530.97元、69,719.10元,分别计入2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
52866.76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12-29
2
乌高税稽罚(2024)25号
1.增值税方面你公司于2021年9月至2022年4月期间取得甘肃青木青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肃青木青”)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发票代码:6200191130,发票号码:03135318、03135319、03135510~03135516,03136769~03136778、03137548,发票代码:6200214130,发票号码:04915709~04915711、04915719~04915721,金额:2,462,967.47元,税额:320,185.73 元,价税合计:2,783,153.20元,货物品名:木制品*木方、板材。你公司已于2021年9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114,730.38元、2021年12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121,464.43元、2022年3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51,802.69元、2022年4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32,188.23元。经国家税务总局庆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来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述2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你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取得宁县志飞木材加工厂(以下简称:“宁县志飞”)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发票代码:6200203130,发票号码:01743042~01743045、01743047~01743052,金额合计 :862,221.21元,税额合计:112,088.79元,价税合计974,310.00元,货物品名:木制品*木方。你公司已于2021年8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112,088.79元。经国家税务总局庆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来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述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6200203130,发票号码:00152524,金额:88,429.20元,税额合计:11,495.80元,价税合计:99,925.00元,货物品名:木制品*木方,你公司未收到,未进行账务处理。根据你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你公司以支付手续费形式取得上述发票。经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清莲询问,尹清莲称:你公司向新疆昆仑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销售木方,从燕新国际木材加工厂市场的王国正处购进木材,未取得发票;你公司从李军伟(音同)处取得甘肃青木青、宁县志飞开具的上述发票;你公司与甘肃青木青未发生业务,转入甘肃青木青单位账户的款项扣除5%的税点后通过刘亚娟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
278934.16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4-04-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