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鲁科尔沁旗张晓革水暖五金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玲玲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421MACCMRJY2W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罕乌拉街道天元大街北海哈尔路西福星二期商业楼9号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阿市监处罚〔2025〕181号
阿鲁科尔沁旗欧沐沦街道玲龙五金卫浴店2024年从沈阳的一个批发商处购进3个没有任何标识的花洒,进货价7元/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共售出该花洒1个,售价10元/个,剩余2个待售商品作下架处理,货值金额10×3=30元。当事人未能提供供货方有效资质、购进票据及检验合格证明。
1.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花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应当责令改正。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三批)》序号CWL01-2021“产品名称:沐浴器,适用范围:适用于安装在建筑物内的冷、热水供水管路末端,公称压力(静压)不大于1.0MPa,介质温度为4°C-90°C条件下的盥洗室(洗手间、浴室)、淋浴房等卫生设施上使用的淋浴器(含花洒或花洒组合)。不适用于自带加热装置的淋浴器和恒温淋浴器。依据的水效标准:GB28378-2019《淋浴器水效限定值及水效等级》,实施时间:2022年7月1日”之规定,花洒属于目录内产品,应当标注水效标识。当事人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水效标识的花洒,违反了《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八条“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者产品最小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注水效标识,并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对于网络交易,销售者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水效标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列入《目录》的产品,验明产品水效标识,不得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不得伪造或者冒用水效标识。”之规定,依据《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的;”之规定,应当予以通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000.00元
阿鲁科尔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