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嘉诚实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怡 | 注册资本:6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50062412073XM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社棠路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26
(2026)甘0103民初40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水嘉诚实业有限公司
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2
2026-03-09
(2026)甘0503民初3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水嘉诚实业有限公司
天水白鹿仓实业有限公司,陕西丰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3
2025-08-21
(2025)甘0502民初234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
天水嘉诚实业有限公司,高*,甘肃天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侯**,张*,甘肃东科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王*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4
2025-08-2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
甘肃天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甘肃东科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天水嘉诚实业有限公司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5
2025-07-07
(2025)甘0502民初317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天水秦州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
侯**,王*,天水嘉诚实业有限公司,张*,侯**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6
2025-06-03
(2025)甘0502民初234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
侯**,王*,天水嘉诚实业有限公司,张*,高*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7
2024-05-15
买卖合同纠纷
天水嘉诚实业有限公司
康**,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8
2022-09-07
(2022)甘0503民初9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水嘉诚实业有限公司
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甘肃东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9
2021-04-07
(2021)甘05民终1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河北高科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左**,湖南天人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天水嘉诚实业有限公司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0-10-28
(2020)甘0503民初28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水嘉诚实业有限公司
湖南天人安装建设有限公司,河北高科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25
(2026)甘0503民初3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水嘉诚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丰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2
2026-01-20
(2026)甘0503民初3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水嘉城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丰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3
2025-09-25
(2025)甘0502民初234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
甘肃东科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4
2025-07-04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
甘肃东科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5
2022-07-21
(2022)甘0503民初9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水嘉诚实业有限公司
甘肃东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8-31
2022-08-17
(2022)甘0503民初18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水嘉诚实业有限公司、甘肃海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894608.50元
民事案件
2
2021-05-17
2021-04-20
(2021)甘05民终1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河北高科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天水嘉诚实业有限公司、天人建设安装有限公司、左*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1-04-01
2021-03-19
(2021)甘0302执4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水嘉诚实业有限公司、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0-12-03
2020-09-13
(2020)甘0302民初15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天水嘉诚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水市商贸基础设施建设经营有限公司、第三人刘玉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933017.00元
民事案件
5
2020-01-17
2019-12-05
(2019)甘0503民初23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水嘉诚实业有限公司与庆阳翔宇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34630.00元
民事案件
6
2019-12-31
2019-08-29
(2019)甘0503民初21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水嘉诚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北高科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5050.00元
民事案件
7
2019-12-02
2019-11-12
(2019)甘0503民初28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水嘉诚实业有限公司与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7547.61元
民事案件
8
2019-06-26
2019-06-14
(2019)甘0503执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天水嘉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水金盛包装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9-03-28
2019-03-05
(2019)甘0503民初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水嘉诚实业有限公司与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8-07-30
2018-07-12
(2018)甘0503执3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天水嘉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水广融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税稽罚﹝2026﹞4号
检查人员对你单位税(费)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下列涉税(费)违法事实:(一)增值税方面你单位在2023年12月销售混凝土397317.96元,未足额计提缴纳增值税。造成少缴增值税11919.54元,城市建设维护税834.37元,教育附加357.58元,地方教育附加238.39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修改)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第十八条“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第二十二条“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二十三条“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经计算,你单位2023年12月少缴增值税11919.54元,城市建设维护税834.37元,教育附加357.58元,地方教育附加238.39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额为计税依据。”、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之规定,你单位2023年12月少缴增值税11919.54元,造成少缴2023年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834.37元,计算过程如下:11919.54×7%=834.37元。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第一款“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第六条“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之规定,你单位2023年12月少缴增值税11919.54元,造成少缴2023年度12月教育费附加319.25元,计算过程如下:11919.54×3%=319.25。依据《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0〕107号)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分别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同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之规定,你单位2023年12月少缴增值税11919.54元,,造成少缴2023年12月地方教育附加238.39元,计算过程如下:11919.54×2%=238.39。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证据材料2:天水嘉诚实业有限公司12月份发货结算单。该证据材料用于你单位销售货物未及时确认收入,由检查人员依法取证、你单位提供并认可。(二)印花税方面未按规定申报缴纳销售环节印花税119.19元。经检查,你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2023年12月印花税119.19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第四条“印花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第五条“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第八条“印花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第十五条“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买卖合同为价款的万分之三”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23年12月印花税119.19元。计算过程详见《天水嘉诚实业有限公司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计算表》。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证据资料2:天水嘉诚实业有限公司12月份发货结算单。该证据材料用于证明你单位少记收入,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由检查人员依法取证、你单位提供并认可。(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你单位未足额申报残疾人保障金合计45448.56元。你单位2021年平均在职职工人数40人,2022年平均在职职工人数42.62人,2023年平均在职职工人数38人,2021年发放职工工资总额为1854043.99元,2022年发放职工工资总额为2076510.73元,2023年发放职工工资总额为1500664.09元;2021年职工平均工资为46351.09元,2022年职工平均工资为48721.51元,2023年职工平均工资为39491.16元。甘肃省人社厅、财政厅、统计局、税务局联合公告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2021年76800元、2022年81792元、2023年99124元;你单位自行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2021年25029.59元,2022年2803.29元,2023年0元。依据《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20〕87号)第二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第九条“自2020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保障金。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甘肃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第十条“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保障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减缴征收。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含)-1.5%之间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保障金”、第十一条“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第十二条“保障金一般按月缴纳,用人单位也可选择按年缴纳,按年缴纳的征收期为7月至12月”,《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一条“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之规定,你单位2021、2022、2023年职工平均工资均不高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应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你单位2022年少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5,229.60元,2023年少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258.96元。对2022年补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5,229.60元、2023年补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258.96元在企业所得税计算时做纳税调减。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证据材料3:2021-2023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及完税证明复印件。2021-2023年个税申报明细,该证据材料用于证明你单位未足额申报残疾人保障金,由检查人员依法取证、你单位提供并认可。(四)企业所得税方面你单位多列支不合规费用,未及时确认收入,以上二项违法行为,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11686.29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之规定你单位有部分业务已预收款、部分业务已完成但未确认收入的情况,2021年预收商砼款应补确认收入240679.61元,;2022年预收商砼款应补确认收入14266.99元;2023年预收商砼款应补确认收入1036174.76元;2021年调增营业成本197874.4元,自查期间发现有2500000成本未取得发票,合计调减营业成本2302125.6元;2022年应调增营业成本11108.6元;2023年调增营业成本762102.97元。你单位2021年至2023年将租用车辆保险费及车船税计入生产成本,三年合计多结转费用127721.71元;你单位帐载应付职工薪酬与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内数据不一致,且无法证明多计原因,三年多结转费用366140.37,具体见收入费用调整表。你单位在企业所得税汇算申报时所计税金及附加与帐载数字不一致,2021年帐载税金及附加286270.96元,2022年帐载税金及附加378388.25元,2023年帐载税金及附加324473.75元,实际2021年发生税金及附加289336.37元,实际2022年发生税金及附加359770.73元,实际2023年发生税金及附加320142.95元,2021年调增税金及附加3065.41元,2022年调减税金及附加18617.52元,2023年调增税金及附加4330.8元。综上,以上(一)、(二)项税收违法事实共计少缴税(费)款合计70643.92元。其中:1.增值税11919.54元;2.城市维护建设税834.37元;3.教育费附加357.59元;4.地方教育费附加238.39元;5.印花税119.20元;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45488.56元;7.企业所得税11686.29元。其中:(1)2021年汇算清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21014394.9元,自查阶段调增收入240679.61元,自查阶段调增成本2302125.6元,补缴企业所得税99467.86元;检查阶段调增收入0元,检查阶段调增成本0元,调减
对你单位因偷税少缴的增值税11919.5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34.37元、印花税119.20元、企业所得税11686.29元处以50%的罚款12279.7元
12279.70元
国家税务总局天水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04-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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