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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鼎味食品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维川注册资本:2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7051711021M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大石街道龙骨村2社2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合市监处罚〔2025〕800号
现查明,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生产加工豆制品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涉事食品标签载明的产品标准代号(GB2712)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当事人陈述涉案食品实为其加工。因此,当事人为本案中的食品生产者。 另查明,涉案食品实为当事人加工,内外包装标签载明“生产商:重庆江海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销售商:四川阆中市张飞制品食品有限公司”字样,其内外包装标签未载明当事人“重庆市鼎味食品厂”字样。因此,当事人生产的涉案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生产商:重庆江海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 另查明,当事人未能提按要求供涉案物品的生产加工记录;据当事人负责人陈述,当事人共生产涉案“张飞颗颗香干”(生产日期:2025年9月21日)1005KG,其中5KG用于出厂检验和留样;另外1000KG中有150KG于2025年9月23日销售给四川阆中市张飞制品食品有限公司,规格为5KG/件,合计30件,销售单价18元/KG,合计为90元/件,销售总价为90元/件×30件=2700元。当事人于2025年11月6日进行召回,因商品已全部销售而未能召回。综上,执法人员认定货值金额为涉案物品流入市场的价格总金额(以销售价计算),即:90元/件×30件=2700元,违法所得为当事人生产涉案物品所取得的款项,即90元/件×30件=2700元。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柒佰元整(¥2,7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柒佰元整(¥2,700.00)。
2700.00元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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