讷河市艺满大餐厅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葛晓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81MA19YP3Y8N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拉哈镇西北街27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讷市监处罚〔2026〕34号
经查,讷河市艺满大餐厅2026年3月16日从讷河市拉哈镇大海食杂店,购进的“安井”撒尿牛丸(生产日期20260107,受委托生产者:辽宁安井食品有限公司(L),净含量:240g)。当事人采购该食品未查验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2026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发现了该违法行为,并对其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026年4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复查,随机抽查其冷藏柜内食材“鑫圣和源”三明治方腿(生产日期2026/02/08,制造商:齐齐哈尔鑫圣和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净含量:320g)进购日期为2026年4月19日,该店仍未查验上述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称因当日采购货物较多疏忽,导致忘记查验该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立案之后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27日再次对该店进行了检查,随机抽查其货架上的“梅林”午餐肉(生产日期:20250821,生产厂家:上海梅林食品有限公司(B2),净含量:340克),当事人查验留存了供货者讷河市拉哈镇大海食杂店的销售票据,票据显示,该食品的进购日期为2026年4月26日,当事人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15日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
2.2026年4月15日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已责令其改正。
3.2026年4月15日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已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4.2026年4月15日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其采购食品未查验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的事实。
5.2026年4月20日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采购食品仍未查验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
6.2026年4月20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其采购食品未查验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的事实。
7.2026年4月27日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立案后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采购食品查验留存了供货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8.讷河市艺满大餐厅营业执照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9.讷河市艺满大餐厅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具备合法的食品经营资格。
10.葛晓峰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葛晓峰自然人的身份。
11.经营食品照片三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使用“安井”撒尿牛丸、“鑫圣和源”三明治方腿、“安井”撒尿牛丸等食品的事实。
12.进货票据照片三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食品留存了票据及购进食品的时间及数量。
13.供货者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食品查验了供货者讷河市拉哈镇大海食杂店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
14.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本案立案之后购进食品查验了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15.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三份,证明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
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00元。
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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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