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仁善堂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淑华 | 注册资本:2.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82MA15AT1543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桦甸市永吉街渤海路消防大队西侧综合楼北一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桦市市监处罚﹝2026﹞134号
经查,通过调取上述药品的码上放心平台药品信息得知,追溯码为84602520006505383311的肺宁口服液为桦甸市慷美大药房从吉林泽润医药有限公司购入,桦甸市慷美大药房和桦甸市仁善堂大药房的法定代表人都是杨淑华,实际经营者都是杨桓。2026年2月2日,消费者到桦甸市仁善堂大药房购买3盒肺宁口服液,由于桦甸市仁善堂大药房肺宁口服液库存不足,从桦甸市慷美大药房调了该盒生产批号为“250406”,追溯码为“84602520006505383311”的肺宁口服液。店员销售该盒肺宁口服液时,使用扫码枪扫码系统自动将生产批号识别成了“250906”。当事人共售出该批次药品1盒,无剩余库存,货值金额共计45元,违法所得45元。
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之规定,已涉嫌构成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45元;(二)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