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炜和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金莲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06MABQ02G917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大道699号聚仁总部经济园2#楼1105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稽高处罚〔2023〕3006号
你公司在网络上销售的店铺名为:仁爱优选大药房旗舰店,你公司提供了《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赣洪药监械经营备20221317号),《药品经营许可证》(赣DA7910591)。经调查发现你公司取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赣DA7910591)系伪造的,该药品经营许可证是你公司通过网上贴吧找到代办人汪靖雲添加其微信(微信号:fqyyfqyy9)后,找其代办的。你公司与该代办人约定好,代办人帮你公司在美团平台上申办网络药店。2022年12月8日,你公司申办的“仁爱优选大药房旗舰店”网络店铺经美团平台审核成功后,于当晚付款5000元给汪靖雲。你公司因“仁爱优选大药房旗舰店”网络店铺已经通过美团平台审核,故未核实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真伪。我局执法人员已将代办人汪靖雲伪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案件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另查明,你公司向我局提供了一份举报材料,涉及3家公司的违法线索。其中1家公司,已立案查处,另外2个违法线索经初步调查,违法情况基本属实。
再查明,你公司在网店“仁爱优选大药房旗舰店”实际销售过的药品有:连花清瘟胶囊、布洛芬缓释胶囊、咳特灵胶囊、蒲地蓝消炎片、复方板蓝根颗粒、太极桐君阁楂曲平胃合剂、思密达蒙脱石散共7种药品,你公司未销售境外药品。你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通过河南省木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南关店业务员江文娜,购进了上述7种药品。其中,连花清瘟胶囊购进了50盒(28元/盒)、布洛芬缓释胶囊50盒(39元/盒)、咳特灵胶囊50盒(23元/盒)、蒲地蓝消炎片50盒(26元/盒)、复方板蓝根颗粒50盒(19元/盒)、太极桐君阁楂曲平胃合剂10瓶(60元/瓶)、思密达蒙脱石散10盒(50元/盒),购进金额总计7850元。
你公司将连花清瘟胶囊、布洛芬缓释胶囊、咳特灵胶囊、蒲地蓝消炎片、复方板蓝根颗粒及医用外科口罩各1盒以连花清瘟组合套装的方式售卖(260元/套),太极桐君阁楂曲平胃合剂(均价172元/瓶)和思密达蒙脱石散(168元/盒)单独售卖。经调查,你公司共交易药品47笔,其中销售了连花清瘟组合套装37套、太极桐君阁楂曲平胃合剂6瓶、蒙脱石散4盒,销售金额总计11329元。你公司未销售完的13盒连花清瘟组合套装、4瓶太极桐君阁楂曲平胃合剂及6盒蒙脱石散全部送给了员工及家属自用。
本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之规定,构成了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销售药品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100000.00元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