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象山泓宇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思玲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25MA2J788J40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东街道东谷路178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象烟处[2026]第88号
2026年7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会同公安部门,在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思玲在场的情况下,依法对其位于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东街道东谷路178号的公司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现场查获一批涉嫌违法卷烟,因现场情况复杂,经陈思玲同意后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运送至象山县丹东街道丹河东路818号象山县烟草专卖局进行清点。经清点,在其公司经营场所中查获其准备销售的涉嫌无标志的外国卷烟雪茄龙(皇家中支黑)2条。当事人领有营业执照但未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外观特征察看比较,现场认证,初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具有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嫌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对上述证据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整个执法过程由执法视音频记录,且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思玲未申请回避,也未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为进行陈述和申辩。2026年7月16日本局对该案予以立案调查。 经本局立案查明,当事人象山泓宇商贸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东街道东谷路178号经营酒水业务,领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但未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思玲在明知是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情况下,于2025年8月份开始至2026年7月16日被本局查获时陆续从“玖扬商贸”处购进违法卷烟雪茄龙(皇家中支黑)10条,已销售雪茄龙(皇家中支黑)8条,累计销售金额计人民币5012元,没有获利。2026年7月16日在联合检查中被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准备销售的2条雪茄龙(皇家中支黑)被本局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报告编号:RBC2607005),并根据浙江省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上述准备销售并被本局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为真品卷烟(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卷烟质检损耗数量为0.1条,留样数量0.1条,当事人本次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价值为人民币502.08元,至案发时累计销售金额为人民币5514.8元,没有获利。查明,当事人在案发前一年内未被本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过。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实: 证据一:陈思玲的“居民身份证照片”,证实了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思玲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现场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涉案卷烟图片”,证实了2026年7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在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东街道东谷路178号查获涉嫌无标志的外国卷烟雪茄龙(皇家中支黑)2条的事实及案发现场的客观情况。 证据三:陈思玲的“抖音号截图”,证实了陈思玲的抖音号为:1127087390。 证据四:陈思玲的“微信号截图”,证实了陈思玲的微信号为:w445916578。 证据五:“微信账单”,证实了陈思玲的微信号w445916578从2024年7月16日至2026年7月16日的交易明细信息。 证据六:“相关微信截图”,证实了陈思玲的上家的微信号:NB13857449702,下家微信号:Chenyanyan-0304。 证据七: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思玲的两次“询问笔录”、“微信交易明细”,证实了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思玲在明知是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情况下,于2025年8月份开始至2026年7月16日被本局查获时陆续从“玖扬商贸”处购进违法卷烟雪茄龙(皇家中支黑)10条,已销售雪茄龙(皇家中支黑)8条,累计销售金额计人民币5012元,没有获利及当事人一年内未被本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过的事实。 证据八:“鉴别检验报告(编号:RBC2607005)”,证实了被本局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雪茄龙(皇家中支黑)2条均为真品卷烟(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卷烟质检损耗数量为0.1条,留样数量0.1条。 证据九:“浙江省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证实了案发当日被本局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在浙江省内的指导零售价。 本局于2026年9月3日向当事人告知了卷烟质量鉴定结果及卷烟鉴别检验损耗数量,当事人对此无异议;本局于2026年9月7日依法向当事人电子送达了象烟处告[2026]第8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我们认为,当事人明知是无标志的外国卷烟,仍从其他违法渠道购进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用于销售,其行为违反了《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的规定,已构成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事实。
鉴于当事人在明知是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情况下予以购进,并存放在经营场所准备用于销售,依据《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无标志的外国卷烟雪茄龙(皇家中支黑)2条全部予以没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违法行为。
0.00元
象山县烟草专卖局
2026-09-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