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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梁院生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827556005261Y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泉江镇东路大道北侧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24
(2025)赣0825民初59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永丰县人民法院
2
2025-06-25
(2025)赣0827民初2221号
劳务合同纠纷
王**
江西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升华建设有限公司,李**,张**
吉安市遂川县人民法院
3
2021-05-11
(2021)赣0827民初878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曾*,杨**
张**,江西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吉安市遂川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0-23
2021-05-27
(2021)赣0827民初878号
承揽合同纠纷
曾*、杨**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19-05-15
2018-12-25
(2018)赣0827民初2652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8-06-27
2017-12-20
(2017)赣0827民初1905号
民间借贷纠纷
江西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遂市监处罚〔2026〕62号
2025年7月8日,我局接县信访局转交的信访件要求核查尚城玺园开发商在售房过程中是否有虚假宣传情形,2025年7月9日,我局接到尚城玺园一楼业主的集体投诉举报,称在购买尚城玺园小区一楼时,被开发商及代理销售商的销售人员虚假宣传一楼可以建院子、围栅栏,以此诱导来购买一楼房产。业主购买后进行装修时,被尚城玺园小区中层业主集体投诉一楼业主占用小区共有绿地建院子、围栅栏,最终被遂川县城市管理局认定为违章搭建,下达了整治通知书,要求限期拆除。2025年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尚城玺园小区走访过程中,发现尚城玺园的开发商为江西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备案销售为“江西麦玩营销服务有限公司”。2025年7月21日,“江西麦玩营销服务有限公司”李*到泉江分局接受询问,并提供了《江西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遂川县麦顺幸福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签订的《江西遂川尚城玺园项目策划及销售代理合同》。在调查过程中,一楼业主、房屋中介、尚城玺园一楼业主置业顾问(销售员)及开发商尚城玺园负责人陆续到泉江分局等地接受询问并提供了相关证据。2025年7月22日、9月26日“遂川县麦顺幸福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赖**到泉江分局接受询问。2025年7月14日及2025年10月10日、10月30日罗**代表“江西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泉江分局接受询问。2025年10月31日,开发商法人代表梁**在尚城幸福里接受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询问。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之规定,经县局分管领导批准,于2025年8月11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尚城玺园的的开发商为江西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备案销售为“江西麦玩营销服务有限公司”,实际的房产销售代理商为“遂川县麦顺幸福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其与开发商“江西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房产销售代理合同,由其负责尚城玺园小区的房产的具体销售工作。 尚城玺园小区位于城东新区遂川县中医院旁,有销售楼房6栋,根据遂川县自然资源局提供的小区规划设计图显示,其小区一楼不存在院子的规划,为小区共有绿地。开发商“江西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销售代理商“遂川县麦顺幸福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为更好地销售出去尚城玺园小区一楼房屋,在明知小区规划一楼无院子的情况下,经开发商“江西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尚城玺园项目负责人罗**及销售代理商“遂川县麦顺幸福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策划肖**谋划,对外发布尚城玺园小区有一楼带院子的房屋销售。为此,为更好地卖房,经开发商“江西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所有股东同意后,随后在小区内选取2栋3单元101和7栋2单元101两套房子请人装修好做样板房对外展示(2栋3单元101已全部装修,院子已贴瓷砖和围栅栏;7栋2单元101院子只用水泥硬化未围栅栏),然后由销售代理策划公司的销售经理王*(真名王**)负责具体对外宣传。为此,销售经理王*(真名王**)通过建立一个微信群(尚城玺园渠道报备群,群人员161人),通过拉入相关房产中介,公司销售人员等入群。同时,为了扩大影响力,双方共同举办了名为“#尚城玺国一楼带院子精装样板房已开放”的“抖音宣传大赛”,设置相关宣传要求及奖励事项,以此来吸引相关房产中介及销售人员在尚城小区一楼现场查看后,然后按要求制作相关尚城玺园一楼带院子的视频,在各自的抖音及微信朋友圈发布相关视频(视频内容带有尚城玺园一楼院子等字样),根据视频点击量和评论数进行排名,并以此评一二等奖,并给相应奖品。同时该活动由开发商支付最终奖品费用900元。在有意向的顾客上门了解相关的情况时,其相关销售人员(郭**、林**、范**、周**)宣传时,向消费者明确表示可以按照小区样板房的样式来装修建院子,必要时销售人员也向有需要的业主提供相关庭院的设计图。通过建设小区一楼样板房及虚假宣传可以建庭院等方式来促使一楼业主购买一层房屋。 小区一楼业主在购买并办理好相关手续后,按照开发商及销售商的承诺,在各自的一楼房屋前后硬化并装修建造院子。因小区业主矛盾,被小区中层以上业主举报。经遂川县城市管理局认定,并对相关一楼违章搭建业主分两次(2025年5月22日、2025年6月23日)下达了整改通知书,要求一楼相关业主限期整改拆除。这致使一楼相关购房者利益受损(其中6-1-102业主谢**在中介李**带领下于2025年6月10日上门看房,销售人员林**带谢**参观一楼样板房的同时仍宣传一楼房屋可以装修带院子),从而集体向我局进行举报。经核实,从2025年1月初发布“抖音宣传大赛”以来,总共一楼共销售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第九条第一款,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违法事实,现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400000元,上缴国库。
400000.00元
遂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1
2
遂市监公处罚〔2024〕2号
经查,当事人为了促进商品房销售,于2023年10月2日开始以口头宣传、销售部内放置展示宣传画方式对外宣传“尚城公园观澜、预售证号:遂2023房预售证第10号;江西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销售公示:销售房源名称:尚城公园观澜7#楼;销售房源总数量:住宅105套、商铺0间、杂间0间;已销售房号7-1-302、7-3-302、7-1-401、7-1-501、7-3-501、7-1-602、7-3-601、7-3-602、7-1-702、7-3-702、7-1-801、7-3-801、7-2-902、7-3-901、7-3-902、7-2-1002、7-3-1002、7-1-1101、7-1-1102、7-3-1101、7-1-1201、7-3-1201、7-3-1202、7-1-1302、7-1-1502、7-3-1502、7-1-1601、7-3-1601、7-3-1602、7-1-1702、7-3-1701、7-3-1702”。实际其中有11套商品房未销售,房号分别为7-1-401、7-1-501、7-1-602、7-3-702、7-1-801、7-2-1002、7-1-1302、7-1-1502、7-1-1702、7-3-1701、7-3-1702。当事人从对外宣传以上内容至案发时止,尚城公园观澜7#楼共销售5套商品房,销售总金额350万元。当事人在获知以上宣传内容属违法行为后,于本局检查第二天将展示宣传画撤除,同时停止口头宣传,中止违法行为。
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日开始以口头宣传、销售部内放置展示宣传画方式对外宣传“尚城公园观澜7#楼”已销售32套商品房,实际其中有11套商品房未销售,当事人通过虚假宣传商品房销售状况,由此让消费者误认为当事人开发、经营商品房销售火爆,应及时购买,否则,就失去购买机会,从而获取更多的市场交易机会,扰乱了正常的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对商品的销售状况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行为,实属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叁万元,上缴国库。。
30000.00元
遂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