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乌苏市鑫启航棉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法院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谢素霞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4202MA77C2LT8A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乌苏市甘河子镇二道场子村西039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02
(2025)兵0701民初120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奎屯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谢**,孔**,M**,张**,乌苏市昌瑞棉业有限公司,乌苏市鑫启航棉业有限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0-15
(2025)兵0701民初120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奎屯国民村镇银行
乌苏市昌瑞棉业有限公司;谢素霞;张文章;王振涛;乌苏市鑫启航棉业有限公司;孔小丽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塔税稽罚(2024)34号
经查,2022年棉农马稳红、叶士军、韩磊由于亩产过低,为多申领棉花种植补贴,要求你公司在实际交售金额的基础上,为其多开具部分农产品收购发票;你公司为套取资金用作贷款抵押金,向游太平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br>为使开具发票金额与实际收购金额相匹配,你公司采用资金回流的手段,先将发票票面金额全部以收购款的形式,通过对公账户支付给上述四位棉农后,指定其将多开发票部分对应的款项转入你公司相关人员个人银行账户中,并为其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发票情况具体如下:<br>2022年10月~11月期间,你公司向棉农马稳红开具发票代码为065002200111,发票号码为51764497、51764506的2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合计140,844.00元;向棉农游太平开具发票代码为065002200111,发票号码为51764363、51764365、51764366、51764367、51764371的5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合计349,080.00元;向棉农叶士军开具发票代码为065002200111,发票号码为51765004~51765010,共计7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合计571,946.00元;向棉农韩磊开具发票代码为065002200111,发票号码为51764862、51764985~51764988,共计5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合计227,829.60元。<br>以上发票共计19份,票面金额合计1,289,699.60元,你公司已全部计入当期成本,并用于计算抵扣税款。<br>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十九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所称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
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10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塔城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4-11-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