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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花哆依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成光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403MAEDH7WU5D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江城镇小庄路口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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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玉江处罚﹝2026﹞55号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富硒荞麦醋”原本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第7条“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每日食用量≤10G或10 ML的预包装食品”的规定,但当事人又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注了“硒含量≧75ΜG”的内容,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第7条“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如果在其包装上出现任何营养信息时,应按照本标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已构成了生产经营未标注营养成分表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富硒荞麦醋”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注了“规格330ML/瓶”“硒含量≧75ΜG”的内容,但当事人提供的由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富硒荞麦醋”营养成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2240675400101002C),报告显示“硒 ΜG/100ML 检测结果为13.3 ”,按检测结果计算每瓶“富硒荞麦醋”的硒含量﹤75ΜG,当事人的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3.4条“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构成了虚假标注营养信息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2000.00元
江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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