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龙新区万福百货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仕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320MAALRB87XM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万屯镇万屯村五组老派出所对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兴市市监顶处罚〔2026〕11号
2026年1月15日,我局在全国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平台接到投诉,投诉内容称消费者在“万福百货便利店”购买了口香糖,食用过程中发现已经超过保质期。2026年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兴义市万屯镇万屯村五组老派出所对面)开展现场核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开展食品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的货架上发现在售的4盒益达无糖口香糖(热带炫果味)、5盒益达无糖口香糖(奔涌西瓜味),以上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当事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于2026年1月29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货架上经营的以下食品:1.益达无糖口香糖(热带炫果味),净含量:32g/盒(12片装),生产日期:20250108,保质期:12个月,售价6元/盒;2.益达无糖口香糖(奔涌西瓜味),净含量:32g/盒(12片装),生产日期:20250103,保质期:12个月,售价6元/盒。2026年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以上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但仍放置在货架上中与其他有效期内的产品一起销售,其中益达无糖口香糖(热带炫果味)4盒、益达无糖口香糖(奔涌西瓜味)5盒。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仅向投诉人售出了1盒,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共54元,违法所得6元。当事人未提供以上食品的进销货票据、台账和供货商资质材料,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5年1月29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整改报告》、进货单及供货商资质材料,对检查存在的问题已进行整改。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鉴于本案发生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的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认错态度良好,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且当事人属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存续时间较短,违法行为轻微。截止本案调查终结,未有证据显示涉案食品造成人身伤害和社会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属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危害后果等情形,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益达无糖口香糖(热带炫果味)4盒、益达无糖口香糖(奔涌西瓜味)5盒;2.没收违法所得6元;3.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006元(大写:壹仟零陆元整)。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益达无糖口香糖(热带炫果味)4盒、益达无糖口香糖(奔涌西瓜味)5盒;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元;
4.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贰仟元);
以上罚没款人民币1006(大写:壹仟零陆元整)。
1000.00元
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3
2
兴市市监义罚处[2024]13号
经查实,当事人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与有效期内的化妆品混放摆放在货架上销售,数量如下:1.玫柔植萃香芬臻品爽肤沐浴露,数量:1瓶,净含量:800ml,进价:18元,售价:21元/瓶,生产厂家:广州秋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80152,生产批号:20210520C28,限使用日期:2024/05/19;2.女人香清爽去屑洗发乳,,该产品包装上标示有净含量: 800ml,进价:21元,售价: 25元,生产商:广州市丹缇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250,生产批号:2020/06/25,限使用日期:2023/06/24,数量2瓶;3.拉芳清爽控油营养柔顺洗发露,该产品包装上标示有NET:750ML,生产商:拉芳家化股份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263,生产批号:5523635036,限使用日期:20220301,进价:12元,售价15元,数量:1瓶;4.洗手液,该产品包装上标示有净含量:500g,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694,厂家:广州欧博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20.12.09,有效期至2023.12.08,进价2元,售价:5元,数量:2瓶。;以上化妆品货值金额合计:91元。当事人无进销货凭证及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二、当事人在经营化妆品过程中,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按期限保存相关凭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经营资质,经营主体资格合法,当事人经营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身份合法有效的事实。
证据2.2024年7月24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及下达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兴市市监义强制〔2024〕21号)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并被依法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证据3.2024年7月3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货值金额91元,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事实。
警告#罚款0.1万元#
1000.00元
黔西南州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