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碧虹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吉花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403MAC3D79E36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黄家村新屋村119号之二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珠斗市监处罚﹝2025﹞2-0222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7日通过朋友介绍留下的电话号码,到新青三路路边通过现金支付300元(包含电子遥控器)购买上述电子秤。案发后,当事人承认从2022年10月27日后在经营回收废旧物资期间,曾使用该台称重计量器(规格:无)给客户结算,于2025年3月13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否认使用该电子秤作弊功能,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3日进行执法抽检,由广东省珠海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出具的强制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号:QHA202500314),该检定报告的检测内容为计量器具名称“电子秤”;型号/规格:“XK3100-B2+”;检定结论:不合格;检定日期:2025年04月17日,该强制检定结果为通用技术要求:“不合格,无铭牌,无铅封,计量的安全性不符合要求”。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由广东省珠海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出具的强制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号:QHA202500314)。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没有异议,在限期内没有申请复检。由于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未建立经营账本,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对上述违法当事人供认不讳。
综上,当事人使用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进行一般行政处罚: 一、没收称重计量器(规格:无)1台、电子遥控器(规格:无)1台; 二、罚款1000元。
1000.00元
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