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马场乡营脚煤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逢勤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000766069204M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乡中心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4-19
(2024)鲁0304民初14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淄博泉都泵业有限公司
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马场乡营脚煤矿,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2
2022-03-23
(2022)黔0524民初4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刘**,左**
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马场乡营脚煤矿,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
织金县人民法院
3
2022-02-22
(2022)黔0524民初4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左**,刘**
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马场乡营脚煤矿,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
织金县人民法院
4
2021-11-23
(2021)黔05民终586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刘**,左**
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马场乡营脚煤矿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1-11-23
(2021)黔05民终5866号
民间借贷纠纷
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马场乡营脚煤矿
刘**,左**
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1-09-22
(2021)黔01民再92号
民间借贷纠纷
黄**
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邹**,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马场乡营脚煤矿,贵州贵得金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聂**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1-09-01
(2021)黔0524民初5810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梁**
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马场乡营脚煤矿
织金县人民法院
8
2021-08-26
(2021)黔01民再92号
民间借贷纠纷
黄**
聂**,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马场乡营脚煤矿,贵州贵得金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邹**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1-07-06
(2021)黔0524民初3649号
合同纠纷
左**,刘**
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马场乡营脚煤矿
织金县人民法院
10
2021-05-25
(2021)最高法民再94号
采矿权转让纠纷
新乡泰和宾馆有限公司
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马场乡营脚煤矿,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7-04-16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广和经贸有限公司
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马场乡营脚煤矿,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9-10
2025-04-28
(2025)黔0524执恢122号
劳动争议
夏**与贵州某某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马场乡营脚煤矿劳动争议恢复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5-09-10
2025-04-28
(2025)黔0524执恢123号
劳动争议
杨**与贵州某某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马场乡营脚煤矿劳动争议恢复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5-09-09
2025-08-20
(2025)黔0524执2303号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牛**与贵州某某某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马场乡某某煤矿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首次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4
2025-09-09
2025-08-20
(2025)黔0524执2304号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李**与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马场乡营脚煤矿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首次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5
2025-06-18
2024-01-22
(2023)黔0524民初8550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贵州某某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某某乡某某煤矿与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5-05-27
2024-08-15
(2024)黔05民终4531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马场乡某某煤矿与字**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5-05-27
2024-03-26
(2024)黔05民终1718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马场乡某某煤矿与谢**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25-04-22
2024-10-31
(2024)黔0524执1944号
劳动争议
张**与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马场乡营脚煤矿劳动争议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5-04-22
2024-10-31
(2024)黔0524执3098号
劳动争议
罗**与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马场乡营脚煤矿劳动争议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25-04-22
2024-10-31
(2024)黔0524执2762号
劳动争议
王**与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马场乡营脚煤矿劳动争议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织能﹞煤安罚﹝2026﹞30号
1.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1)12802综采工作面运输巷中上段巷道坡度为18°-22°,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未采取防止物料下滑、滚落的安全措施;(2)煤矿未对采区轨道大巷永久性密闭墙墙体完好情况进行检查;(3)12803切眼掘进工作面掘进机正常作业时,掘进机尾灯未正常使用;(4)《12802综采工作面过地质构造带安全技术措施》规定过地质构造期间提前对煤壁进行支护,防止煤壁片帮。现场检查时12802综采工作面20#—70#液压支架过背斜构造,煤矿未采取措施防止煤壁片帮,导致第17#-22#、26#-28#、35#-38#支架段煤壁超前片帮,顶板空顶12㎡;(5)现场检查时,12802综采工作面正在过背斜地质构造,煤矿未按照《12802综采工作面过地质构造带安全技术措施》规定在特殊时段安排副矿级管理人员现场盯守。(6)现场抽查10802综采工作面支架压力,65#、73#、75#液压支架压力表显示压力小于《12802综采工作面回采作业规程》规定的24Mpa;(7)现场检查时,12802运输材料巷车场阻车器在未放车时处于打开状态;2.主斜井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未每天对第二部带式运输机运行状态和完好情况进行进行巡检。
1.鉴于煤矿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2.鉴于煤矿存在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合并对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马场乡营脚煤矿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的行政处罚。
75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6-06-01
2
黔﹝织能﹞煤安罚﹝2025﹞73号、黔﹝织能﹞煤安罚﹝2025﹞73-1号
1.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2025年10月28日,12802综采工作面因采空区顶板垮落造成采面甲烷T0、T1、T2发生瓦斯超限报警,2025年10月28日至11月12日工作面已推采30m,矿长王超勇未对12802综采工作面瓦斯超限风险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对采空区大面积悬顶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导致12802综采工作面因周期来压采空区顶板垮落,T0、T1、打钻点、T2甲烷传感器相继发生瓦斯超限,报警最大值分别为3.50%、3.77%、2.48%、1.71%,超限累计时长分别为3分34秒、4分05秒、4分21秒、5分27秒;2.从业人员违反作业规程,违章作业。(1)现场检查时,12802综采工作面第95#、94#、89#、84#液压支架初撑力分别为20Mpa、12Mpa、22Mpa、0Mpa,与《12802综采工作面回采作业规程》规定确保支架支护初撑力不低于24Mpa要求不相符;(2)现场检查时,12802综采工作面第1#、2#支架架间空隙约300mm,与《12802综采工作面回采作业规程》规定架间空隙不超过100mm的要求不相符;(3)12802综采工作面第二评价单元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测试点及测定钻孔轨迹未在瓦斯地质图、防突措施竣工图上标注;3.12802综采工作面防突预测图未挂设在地面调度室和井下作业现场。
1.鉴于煤矿主要负责人存在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十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矿长王超勇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2.鉴于煤矿存在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对矿长王超勇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00);3.鉴于煤矿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
855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5-12-17
3
黔﹝织能﹞煤安罚﹝2025﹞72号
1.对12802综采工作面瓦斯涌出和采空区顶板垮落情况的风险辨识、评估不足,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2025年10月28日割煤过程中工作面第107#~80#液压支架段采空区顶板垮落造成采面甲烷T0、T1、T2发生瓦斯超限报警,报警最大值分别为1.80%、1.92%、1.01%;2.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1)未对矿井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情况进行全面分析,2025年10月27、26、28、29日,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总和与总回风瓦斯涌出量差值分别为5.48m³/min、6.39m³/min、6.71m³/min、5.66m³/min,煤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或者通风副总未组织相关职能科室(区队)对异常情况开展全面分析、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2)煤矿未定期检查12802综采工作面运输巷隔爆设施水量是否符合要求,现场检查时,第一组14#、21#、55#隔爆水袋,第二组2#、3#隔爆水袋无水;3.12802运输巷第三部带式输送机最后一个沿线急停开关锈蚀,现场测试未能拉动,不能中止带式输送机的运行。
1.鉴于煤矿存在1处一般风险没有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按第一阶次的一般情形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2.鉴于煤矿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3.鉴于煤矿存在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
40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5-11-23
4
黔〔织能〕煤安罚〔2024〕137号黔〔织能〕煤安罚〔2024〕137-1号黔〔织能〕煤安罚〔2
1.对安全监控系统数据进行删除和修改,仍然进行生产:2024年8月10日21时,700m井底水泵房掘进工作面(为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T1、T2监测瓦斯浓度呈上升趋势,21时13分甲烷传感器T2监测瓦斯浓度从0%升至0.65%、甲烷传感器T1监测瓦斯浓度从0%升至0.11%时,煤矿总工程师陈鹏指挥监控主任周春廷将甲烷传感器T1测点在安全监控系统中删除,将甲烷传感器T2测点名称改成“700m井底水泵房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T排”并将其报警浓度和断电浓度由1.0%改成1.5%(期间因修改数据导致21时22分43秒甲烷传感器T排监测瓦斯浓度达1.11%时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未报警、未断电),至22时06分完全恢复700m井底水泵房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T1、T2的正常监测,在监控系统非正常运行的21时54分至22时04分,700m井底水泵房掘进工作面的工人郭光文、张贵仍然进行施工锚杆作业;2.现场检查时,1280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安设的两道正向风门联锁失效,能同时打开;3.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1)现场检查时,1280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700水泵房回风巷掘进工作面部分锚杆预紧力不符合设计要求,大部分锚杆托盘未按照作业规程规定贴紧岩面;(2)现场检查时,1280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700水泵房回风巷炮掘工作面没有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和清扫、冲洗沉积煤尘;(3)排水进风巷内3组压风自救装置安设的防护袋全部用塑料密封袋包裹起来,不方便使用;(4)现场检查时,排水进风巷道底弯处,排水泵不能及时排出积水,积水蔓延至巷道,水深超过1m,未能保证足够的排水能力;(5)现场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实测,排水进风巷向700m井底水泵房掘进工作面供风的第102节风筒以里瓦斯浓度异常,实测进风风流中瓦斯浓度在0.3%左右,在102节风筒范围巷道顶板处实测瓦斯浓度达到4%,但煤矿未发现该风险、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4.现场检查时,刮板输送机司机带电检修12801综采工作面运输巷刮板输送机;5.煤矿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不具备检测标识卡是否正常和唯一性的功能;6.煤矿提供的2024年8月11日的测风报表上,1280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迎头测风地点的风量为664.6m3/min,该测风结果未记录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7.现场检查时,700水泵房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传感器安装在倒数第四节风筒,未设置在该风筒末端;8.现场检查时,排水进风巷小绞车处绞车电机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无防护设施;9.现场检查时,排水进风巷4#带式输送机张紧绞车开关处,低压电缆、通讯线与瓦斯抽采管路接触;10.现场检查时,排水进风巷开口处防跑车装置安装位置不合理,未安装在交叉口下方,不能有效对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起到阻止作用;11.煤矿提供的第三季度防突措施计划,矿长未签字审批;提供的7月防突措施计划,矿长仅签字无审批意见;12.地面变电所向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供电的两回路供电线路和向地面安全监控中心供电的两回路供电线路均分接其他负荷。
分别1.鉴于煤矿对系统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及屏蔽,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十条的规定,按第三阶次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煤矿作出责令停产整顿(整顿煤矿从业人员守法意识、整顿安全监控系统方面的事故隐患)3天,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佰陆拾伍万伍仟元整(¥1,655,000.00),对矿长王超勇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陆仟元整(¥116,000.00);2.鉴于煤矿系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3.鉴于煤矿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对矿长王超勇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对生产副矿长罗忠成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4. 鉴于煤矿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作业,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对机电副矿长黄江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5. 鉴于煤矿安全设施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
1808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4-09-14
5
黔〔织能〕煤安罚〔2024〕68号、〔2024〕68-1号、〔2024〕68-2号、〔2024〕68
1.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1)现场检查时,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收发未由专职人员负责,由矿灯发放人员负责。(2)2024年5月11日,排水进风斜巷掘进工作面瓦检员未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或者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3)排水进风巷采用穿层钻孔预抽28煤层瓦斯,第二评价单元安装抽采自动计量装置的已损坏;2.2024年5月14日排水进风巷瓦斯抽采参数检测人员彭良亮未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上瓦斯抽采工岗位作业;3.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1)700m井底水泵房掘进工作面耙装机未装有封闭式金属挡绳栏和防耙斗出槽的护栏。(2)12801采面运输巷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现场检查时,第五部带式输送机机尾滚筒和机头导向滚筒处没有设防护栏及警示牌。(3)700m井底水泵房倾斜井巷内使用串车提升,在下部车场未安设阻车器;4.煤矿在用的防爆特殊型蓄电池式电机车(型号:GTY5/6GB)未定期检查和维护。现场检查时,采区轨道石门使用的电机车撒砂装置不能正常使用;5.主要负责人未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1)排水进风巷巷道内淤泥堆积,管线吊挂混乱;(2)排水进风巷550米处抽采管路积水,第99节风筒处高负压瓦斯抽采支管多处漏气;(3)排水进风巷17#密闭墙上有5cm破洞,漏风,密闭前杂物堆积,积水严重;6.从业人员违反作业规程规定作业。(1)《排水进风斜巷工作面作业规程》要求“溜子机头必须打设牢固可靠的压戗柱固定”,现场检查时,排水进风斜巷掘进工作面溜子机头未打设牢固可靠的压戗柱固定;(2)《瓦斯超限管理制度》要求“矿调度室接到瓦斯超限后,要立即下令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迅速向值班领导、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和分管生产、安全、机电的矿领导,以及相关业务科室通报”,2024年5月12日夜班700m水泵房掘进工作面发生瓦斯超限,调度室未向主要负责人通报。(3)《12801综采工作面回采作业规程》要求“ZY4200/11/26型液压支架工作阻力为1624KN”,现场检查时,12801综采工作面第36#液压支架工作阻力为1300KN、第37#液压支架工作阻力为1400KN、第39#液压支架工作阻力为1500KN;(4)《700m井底水泵房工作面作业规程》要求“炮掘每次装炸药量为19.8kg,700m井底水泵房掘进工作面开口处施工锚杆+锚索+锚网+W钢带进行联合支护顶板”,现场检查时发现,2024年5月12日夜班实际装药量为36kg,700m井底水泵房掘进工作面开口处采用锚杆+锚网联合支护顶板,未使用锚索和W钢带;7.从业人员违法安全管理规定作业。(1)2024年5月12日夜班700m井底水泵掘进工作面掘进时未采用全断面一次起爆。而采用“一次装药、分次爆破”(一次装药70个炮眼,分两次先后爆破8个、62个炮眼),未采取安全技术措施;(2)700水泵房回风巷掘进工作面顶锚杆拉拔力设计为80KN,4月11日检测的顶锚杆拉拔力设计为60KN。
分别1.鉴于煤矿有3台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第152项的规定,按第三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的行政处罚;2.鉴于煤矿有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第113项的规定,按第一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的行政处罚;3.鉴于煤矿有3台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第152项的规定,按第三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的行政处罚;4.鉴于煤矿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第154项的规定,按第一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5.鉴于煤矿主要负责人王超勇有1项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履行,且存在3处地点未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即存在2个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范的违法事实,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第12项和《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第一
70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4-06-20
6
黔〔织能〕煤安罚〔2024〕40号、〔2024〕40-1号、〔2024〕40-2号、〔2024〕40
1.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煤矿于2024年3月5日安全风险研判出12802切眼底抽巷掘进工作面存在局部通风机停止供风,钻孔内瓦斯涌出积聚导致瓦斯超限的风险,2024年3月31日22时56分25秒,12802切眼底抽巷掘进工作面工作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行后,煤矿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12802切眼底抽巷掘进工作面钻孔内瓦斯涌出积聚,导致T1甲烷传感器超限报警,最大值为1.08%;2.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1)未按照《720水泵房、水仓探放水及地质钻孔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中“见煤钻孔施工完成之后,及时连管抽放,钻孔施工结束全部进行全程封孔”的规定,对已施工完的见煤探放水(地质)钻孔及时封孔连抽或注浆封堵,现场检查时,有6个见煤岩钻孔未进行封孔连抽或注浆封堵,(2)12802回风底抽巷掘进工作面施工穿层预抽28#煤层瓦斯,未定期测定钻孔的浓度、负压、流量。
分别1.鉴于煤矿安全风险管控制度内容有该风险辨识、风险评估,但未进行管控,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按第一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2.鉴于系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且存在两个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范的违法事实,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按第二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情形从重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00),对矿长王超勇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对总工程师陈鹏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对通防副总工程师周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的行政处罚。
58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4-04-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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