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马场乡营脚煤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逢勤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000766069204M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乡中心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4-19
(2024)鲁0304民初14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淄博泉都泵业有限公司
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马场乡营脚煤矿,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2
2022-03-23
(2022)黔0524民初4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刘**,左**
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马场乡营脚煤矿,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
织金县人民法院
3
2022-02-22
(2022)黔0524民初4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左**,刘**
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马场乡营脚煤矿,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
织金县人民法院
4
2021-11-23
(2021)黔05民终586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刘**,左**
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马场乡营脚煤矿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1-11-23
(2021)黔05民终5866号
民间借贷纠纷
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马场乡营脚煤矿
刘**,左**
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1-09-22
(2021)黔01民再92号
民间借贷纠纷
黄**
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邹**,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马场乡营脚煤矿,贵州贵得金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聂**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1-09-01
(2021)黔0524民初5810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梁**
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马场乡营脚煤矿
织金县人民法院
8
2021-08-26
(2021)黔01民再92号
民间借贷纠纷
黄**
聂**,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马场乡营脚煤矿,贵州贵得金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邹**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1-07-06
(2021)黔0524民初3649号
合同纠纷
左**,刘**
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马场乡营脚煤矿
织金县人民法院
10
2021-05-25
(2021)最高法民再94号
采矿权转让纠纷
新乡泰和宾馆有限公司
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马场乡营脚煤矿,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7-04-16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广和经贸有限公司
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马场乡营脚煤矿,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9-09
2025-08-20
(2025)黔0524执2304号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李**与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马场乡营脚煤矿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首次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2
2025-04-22
2024-10-31
(2024)黔0524执1944号
劳动争议
张**与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马场乡营脚煤矿劳动争议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5-04-22
2024-10-31
(2024)黔0524执3098号
劳动争议
罗**与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马场乡营脚煤矿劳动争议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5-04-22
2024-10-31
(2024)黔0524执2762号
劳动争议
王**与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马场乡营脚煤矿劳动争议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2-06-08
2022-03-03
(2021)黔2730执恢154号之二
合同纠纷
新乡泰和宾馆有限公司、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2-04-08
2021-12-20
(2021)最高法民再94号
采矿权纠纷
新乡泰和宾馆有限公司、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马场乡营脚煤矿等采矿权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
153200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22-04-08
2021-12-20
(2021)最高法民再94号
采矿权纠纷
新乡泰和宾馆有限公司、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马场乡营脚煤矿等采矿权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
15320000.00元
民事案件
8
2021-12-31
2021-12-03
(2021)黔05民终5866号
民间借贷纠纷
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马场乡营脚煤矿、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1-12-30
2021-12-22
(2021)黔0524执2784号
保险纠纷
刘**、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马场乡营脚煤矿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21-12-28
2021-07-06
(2021)黔0524执26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丰城市兴盛旺矿产品有限公司、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马场乡营脚煤矿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1003217.4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矿安监黔煤执四罚﹝2026﹞3-008号
1.采区轨道下山作为人员上下的主要倾斜巷道,高差79m,超过50m,没有采用机械方式运送人员;2.风机馈电开关过载保护整定不符合规定。12803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一回路馈电开关和上级一回路总馈电开关均只带12803回风巷局部通风机(风机额定功率为:2×45KW,电压为:660V,单电机电流为:47.1A),一回路馈电开关过载整定值为199A,上级一回路总馈电开关过载整定值为391A,两台馈电开关过载整定值均不合理;3.安全设备设施未按规定检查维护,保证正常运转。(1)地面瓦斯抽采泵站高低负压抽采管路上的水封式阻火泄爆装置缺少玻璃管水位计、水位控制器,且装置内无水,防爆功能失效。(2)现场检查时,12803回风巷掘进工作面风速传感器显示风速为0.78m/s,实测风速为0.34m/s,传感器异常。(3)12803回风巷掘进工作面第二部带式输送机自动洒水装置水管被拆除,现场测试超温时不能自动洒水;4.风门等通风设施不可靠。(1)南翼回风大巷掘进工作面进风联络巷正反两道风门联锁装置失效,两道风门能够同时打开,第2道风门门框上梁弯折,且风门开关传感器脱落不能正常发出报警信号。(2)12803回风底抽巷控制风流的FM10号风门联锁失效,两道风门可同时打开;5.《南翼回风大巷掘进工作面(K0+143m-K0+235m)区域措施效果校验评价报告》(2025年12月4日)中,未附包含效果检验测定钻孔记录和测定结果等数据资料的表单,并由测定人员及其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6.防突措施竣工图内容不完善。南翼回风大巷掘进工作面采用穿层钻孔预抽掘进条带煤层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煤矿已完成K0+143m-K0+235m段区域防突措施效果评判,未绘制该段防突措施竣工剖面图,绘制的防突措施竣工平面图中钻孔施工参数、见煤见岩情况等字体模糊不清,且未经有关人员审核签字;7.煤矿未将作为保护层开采的12802综采工作面推进情况在最新的瓦斯地质图上标注;8.违反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作业。(1)《南翼回风大巷沿空掘巷工作面作业规程》(2025年9月2日)规定,巷道永久支护为“锚杆+锚索+金属网+U型棚(29U)+喷浆”联合支护,永久支护距工作面迎头不大于0.3m。现场检查时,该巷道已掘至192m,仅喷浆至125m。(2)12802综采工作面第96号、第87号、第84号液压支架初撑力分别为20MPa、10MPa、13MPa小于作业规程不得低于24MPa的规定;第12号~第16号液压支架端面距为800mm,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200mm;工作面回风巷超前支护段长18m,不满足作业规程中超前支护不小于20m的要求;工作面下出口的一架端头液压支架未按作业规程规定接顶。(3)《采区轨道下山降底维修安全技术措施》(2025年8月11日)要求,施工时要由上往下顺序进行,降底后要确保轨道固定牢固。现场检查时,煤矿对维修段整体开展降底作业,未由上往下顺序进行,部分巷段降底后轨道轨枕悬空,未确保轨道固定牢固。
1.处贰万伍仟元罚款(¥25,000.00);2.处贰万伍仟元罚款(¥25,000.00);3.处贰万伍仟元罚款(¥25,000.00);4.处贰万伍仟元罚款(¥25,000.00);5.给予警告,处贰万元罚款(¥20,000.00);6.给予警告,处贰万元罚款(¥20,000.00);7.处贰万伍仟元罚款(¥25,000.00);8.给予警告,处贰万元罚款(¥20,000.00)。合并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伍仟元整(¥185,000.00)。
23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6-02-04
2
黔﹝织能﹞煤安罚﹝2025﹞73号、黔﹝织能﹞煤安罚﹝2025﹞73-1号
1.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2025年10月28日,12802综采工作面因采空区顶板垮落造成采面甲烷T0、T1、T2发生瓦斯超限报警,2025年10月28日至11月12日工作面已推采30m,矿长王超勇未对12802综采工作面瓦斯超限风险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对采空区大面积悬顶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导致12802综采工作面因周期来压采空区顶板垮落,T0、T1、打钻点、T2甲烷传感器相继发生瓦斯超限,报警最大值分别为3.50%、3.77%、2.48%、1.71%,超限累计时长分别为3分34秒、4分05秒、4分21秒、5分27秒;2.从业人员违反作业规程,违章作业。(1)现场检查时,12802综采工作面第95#、94#、89#、84#液压支架初撑力分别为20Mpa、12Mpa、22Mpa、0Mpa,与《12802综采工作面回采作业规程》规定确保支架支护初撑力不低于24Mpa要求不相符;(2)现场检查时,12802综采工作面第1#、2#支架架间空隙约300mm,与《12802综采工作面回采作业规程》规定架间空隙不超过100mm的要求不相符;(3)12802综采工作面第二评价单元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测试点及测定钻孔轨迹未在瓦斯地质图、防突措施竣工图上标注;3.12802综采工作面防突预测图未挂设在地面调度室和井下作业现场。
1.鉴于煤矿主要负责人存在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十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矿长王超勇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2.鉴于煤矿存在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对矿长王超勇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00);3.鉴于煤矿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
855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5-12-17
3
黔﹝织能﹞煤安罚﹝2025﹞72号
1.对12802综采工作面瓦斯涌出和采空区顶板垮落情况的风险辨识、评估不足,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2025年10月28日割煤过程中工作面第107#~80#液压支架段采空区顶板垮落造成采面甲烷T0、T1、T2发生瓦斯超限报警,报警最大值分别为1.80%、1.92%、1.01%;2.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1)未对矿井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情况进行全面分析,2025年10月27、26、28、29日,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总和与总回风瓦斯涌出量差值分别为5.48m³/min、6.39m³/min、6.71m³/min、5.66m³/min,煤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或者通风副总未组织相关职能科室(区队)对异常情况开展全面分析、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2)煤矿未定期检查12802综采工作面运输巷隔爆设施水量是否符合要求,现场检查时,第一组14#、21#、55#隔爆水袋,第二组2#、3#隔爆水袋无水;3.12802运输巷第三部带式输送机最后一个沿线急停开关锈蚀,现场测试未能拉动,不能中止带式输送机的运行。
1.鉴于煤矿存在1处一般风险没有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按第一阶次的一般情形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2.鉴于煤矿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3.鉴于煤矿存在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
40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5-11-23
4
黔﹝织能﹞煤安罚﹝2025﹞60号、黔﹝织能﹞煤安罚﹝2025﹞60-1号
1.煤矿未按照编制的《南翼回风大巷轨道联络巷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该安全技术措施规定“放炮时,因T2甲烷传感器距离开口位置只有29米,为了保护T2、T1甲烷传感器和视频探头不受冲击波损坏,现场当班瓦检员要提前与调度室联系进行保护监控设施设备,并与县监控中心报备”,2025年8月3日至8月8日南翼回风大巷轨道联络巷掘进工作面放炮期间挪动T2、T1甲烷传感器及视频探头时未按照安全技术措施规定向县监控中心进行报备,仅由当班瓦检员向矿调度室进行汇报;2.从业人员空顶作业。查阅煤矿监控系统,2025年8月3日20时58分南翼回风大巷轨道联络巷掘进工作面作业人员在未使用临时支护情况下进行永久支护作业;2025年8月4日00时00分南翼回风大巷轨道联络巷掘进工作面作业人员在右肩窝未使用临时支护情况下进行永久支护作业。
1.鉴于煤矿系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对矿长王超勇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00);2.鉴于煤矿系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
505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5-09-24
5
黔﹝织能﹞煤安罚2025-30、黔﹝织能﹞煤安罚2025-30-1
1.查看煤矿通风瓦斯日分析,南翼机轨大巷联络巷掘进工作面2025年4月14日瓦斯浓度最大为0.13%,到2025年4月16日达到0.48%,煤矿未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2.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违章作业。(1)现场检查时,南翼机轨大巷联络巷工作面施工的炮眼深度为2m,与《南翼机轨大巷联络巷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中要求的“炮眼深度为1.5m”规定不符;(2)南翼回风大巷专用回风巷掘进工作面未编制地质说明书。
分别1.鉴于煤矿系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2.鉴于煤矿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且存在2个违反同一法律规范的违法事实,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条第四项、五十三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对矿长王超勇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00)。合并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对矿长王超勇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00)的行政处罚。
655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5-06-13
6
织卫职罚〔2025〕1号
2024年11月26日织金县卫生健康局的执法人员到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马场乡营脚煤矿调阅冯某涛的《职业健康管理档案》,对该煤矿的综合办公室负责人罗某、掘进一队的队长杜某武、专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罗某友进行调查询问。本案中案件调查人员在调查时因冯某涛已经回到湖北老家,所以未对其进行现场调查询问,案件调查人员与冯某涛联系后由其出具一份《情况说明》扫描发给案件调查人员,同时通过微信视频电话对其进行调查询问。
经调阅冯某涛的《职业健康管理档案》、对冯某涛和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马场乡营脚煤矿相关人员调查询问以及冯某涛出具的《情况说明》发现该煤矿存在: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冯某涛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冯某涛为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马场乡营脚煤矿的职工,于2023年2月17日与该煤矿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23年2月21日至2024年2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后该煤矿于2023年2月18日组织冯某涛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表》体检结论为:粉尘作业职业禁忌证:慢性间质性肺病;职业体检建议之一为:不宜从事粉尘作业工作。2024年8月20日该煤矿组织冯某涛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表》体检结论之一为:双肺细小密集小结节样密度增高影,建议1个月内行胸部HRCT进一步复查,复查期间不宜从事煤尘作业;职业体检建议之一为:双肺细小密集小结节样密度增高影,建议1个月内行胸部HRCT进一步复查,复查期间不宜从事煤尘作业。冯某涛在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马场乡营脚煤矿上班期间一直从事煤矿井下掘进工作,该煤矿出具给冯某涛的《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及既往病史证明》、《介绍信》显示冯某涛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粉尘)的行为。
罚款人民币陆万元(60000.00)整的行政处罚。
60000.00元
织金县卫计局
2025-02-12
7
织卫职罚﹝2024﹞1号
2024年11月26日织金县卫生健康局的执法人员到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马场乡营脚煤矿调阅冯某涛的《职业健康管理档案》,对该煤矿的综合办公室负责人罗某、掘进一队的队长杜某武、专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罗某友进行调查询问。本案中案件调查人员在调查时因冯某涛已经回到湖北老家,所以未对其进行现场调查询问,案件调查人员与冯某涛联系后由其出具一份《情况说明》扫描发给案件调查人员,同时通过微信视频电话对其进行调查询问。 经调阅冯某涛的《职业健康管理档案》、对冯某涛和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马场乡营脚煤矿相关人员调查询问以及冯某涛出具的《情况说明》发现该煤矿存在: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冯某涛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冯某涛为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马场乡营脚煤矿的职工,于2023年2月17日与该煤矿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23年2月21日至2024年2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后该煤矿于2023年2月18日组织冯某涛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表》体检结论为:粉尘作业职业禁忌证:慢性间质性肺病;职业体检建议之一为:不宜从事粉尘作业工作。2024年8月20日该煤矿组织冯某涛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表》体检结论之一为:双肺细小密集小结节样密度增高影,建议1个月内行胸部HRCT进一步复查,复查期间不宜从事煤尘作业;职业体检建议之一为:双肺细小密集小结节样密度增高影,建议1个月内行胸部HRCT进一步复查,复查期间不宜从事煤尘作业。冯某涛在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马场乡营脚煤矿上班期间一直从事煤矿井下掘进工作,该煤矿出具给冯某涛的《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及既往病史证明》、《介绍信》显示冯某涛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粉尘)的行为。
罚款人民币陆万元(60000.00)整的行政处罚。
60000.00元
织金县卫计局
2025-02-12
8
黔﹝织能﹞煤安罚﹝2024﹞186号、黔﹝织能﹞煤安罚﹝2024﹞186-1号
1.煤矿机电副矿长黄江未认真组织排查排水进风巷与+700m排水回风联巷交叉口处水泵启动开关(型号:QJZ-120/1140(660))事故隐患,该开关于2024年11月30日受潮发生短路,弧光引起开关内电器元件燃烧,导致排水进风巷五部皮带机机头下风侧11m位置的一氧化碳传感器发生超限报警,最大值624ppm,超限时长3分56秒;2.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检查维修,未做好记录。查阅煤矿11月份《井下电气设备巡检、检修保养记录》,未记录排水进风巷与+700m排水回风联巷交叉口处水泵启动开关(型号:QJZ-120/1140(660))的安装地点、型号、用途、名称等信息,2024年11月30日23时13分该台开关因受潮发生短路故障。
分别1.鉴于煤矿机电副矿长黄江有1项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履行,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机电副矿长黄江处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19,000.00)的行政处罚;2.鉴于煤矿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查维修未做好记录,系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的行政处罚。
44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4-12-20
9
黔〔织能〕煤安罚〔2024〕137号黔〔织能〕煤安罚〔2024〕137-1号黔〔织能〕煤安罚〔2
1.对安全监控系统数据进行删除和修改,仍然进行生产:2024年8月10日21时,700m井底水泵房掘进工作面(为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T1、T2监测瓦斯浓度呈上升趋势,21时13分甲烷传感器T2监测瓦斯浓度从0%升至0.65%、甲烷传感器T1监测瓦斯浓度从0%升至0.11%时,煤矿总工程师陈鹏指挥监控主任周春廷将甲烷传感器T1测点在安全监控系统中删除,将甲烷传感器T2测点名称改成“700m井底水泵房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T排”并将其报警浓度和断电浓度由1.0%改成1.5%(期间因修改数据导致21时22分43秒甲烷传感器T排监测瓦斯浓度达1.11%时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未报警、未断电),至22时06分完全恢复700m井底水泵房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T1、T2的正常监测,在监控系统非正常运行的21时54分至22时04分,700m井底水泵房掘进工作面的工人郭光文、张贵仍然进行施工锚杆作业;2.现场检查时,1280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安设的两道正向风门联锁失效,能同时打开;3.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1)现场检查时,1280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700水泵房回风巷掘进工作面部分锚杆预紧力不符合设计要求,大部分锚杆托盘未按照作业规程规定贴紧岩面;(2)现场检查时,1280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700水泵房回风巷炮掘工作面没有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和清扫、冲洗沉积煤尘;(3)排水进风巷内3组压风自救装置安设的防护袋全部用塑料密封袋包裹起来,不方便使用;(4)现场检查时,排水进风巷道底弯处,排水泵不能及时排出积水,积水蔓延至巷道,水深超过1m,未能保证足够的排水能力;(5)现场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实测,排水进风巷向700m井底水泵房掘进工作面供风的第102节风筒以里瓦斯浓度异常,实测进风风流中瓦斯浓度在0.3%左右,在102节风筒范围巷道顶板处实测瓦斯浓度达到4%,但煤矿未发现该风险、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4.现场检查时,刮板输送机司机带电检修12801综采工作面运输巷刮板输送机;5.煤矿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不具备检测标识卡是否正常和唯一性的功能;6.煤矿提供的2024年8月11日的测风报表上,1280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迎头测风地点的风量为664.6m3/min,该测风结果未记录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7.现场检查时,700水泵房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传感器安装在倒数第四节风筒,未设置在该风筒末端;8.现场检查时,排水进风巷小绞车处绞车电机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无防护设施;9.现场检查时,排水进风巷4#带式输送机张紧绞车开关处,低压电缆、通讯线与瓦斯抽采管路接触;10.现场检查时,排水进风巷开口处防跑车装置安装位置不合理,未安装在交叉口下方,不能有效对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起到阻止作用;11.煤矿提供的第三季度防突措施计划,矿长未签字审批;提供的7月防突措施计划,矿长仅签字无审批意见;12.地面变电所向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供电的两回路供电线路和向地面安全监控中心供电的两回路供电线路均分接其他负荷。
分别1.鉴于煤矿对系统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及屏蔽,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十条的规定,按第三阶次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煤矿作出责令停产整顿(整顿煤矿从业人员守法意识、整顿安全监控系统方面的事故隐患)3天,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佰陆拾伍万伍仟元整(¥1,655,000.00),对矿长王超勇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陆仟元整(¥116,000.00);2.鉴于煤矿系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3.鉴于煤矿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对矿长王超勇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对生产副矿长罗忠成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4. 鉴于煤矿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作业,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对机电副矿长黄江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5. 鉴于煤矿安全设施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
1808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4-09-14
10
黔﹝织能﹞煤安罚﹝2024﹞137号黔﹝织能﹞煤安罚﹝2024﹞137-1号黔﹝织能﹞煤安罚﹝2024﹞137-2号黔﹝织能﹞煤安罚﹝2024﹞137-3号黔﹝织能﹞煤安罚﹝2024﹞137-4号
1.对安全监控系统数据进行删除和修改,仍然进行生产:2024年8月10日21时,700m井底水泵房掘进工作面(为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T1、T2监测瓦斯浓度呈上升趋势,21时13分甲烷传感器T2监测瓦斯浓度从0%升至0.65%、甲烷传感器T1监测瓦斯浓度从0%升至0.11%时,煤矿总工程师陈鹏指挥监控主任周春廷将甲烷传感器T1测点在安全监控系统中删除,将甲烷传感器T2测点名称改成“700m井底水泵房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T排”并将其报警浓度和断电浓度由1.0%改成1.5%(期间因修改数据导致21时22分43秒甲烷传感器T排监测瓦斯浓度达1.11%时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未报警、未断电),至22时06分完全恢复700m井底水泵房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T1、T2的正常监测,在监控系统非正常运行的21时54分至22时04分,700m井底水泵房掘进工作面的工人郭光文、张贵仍然进行施工锚杆作业;2.现场检查时,1280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安设的两道正向风门联锁失效,能同时打开;3.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1)现场检查时,1280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700水泵房回风巷掘进工作面部分锚杆预紧力不符合设计要求,大部分锚杆托盘未按照作业规程规定贴紧岩面;(2)现场检查时,1280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700水泵房回风巷炮掘工作面没有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和清扫、冲洗沉积煤尘;(3)排水进风巷内3组压风自救装置安设的防护袋全部用塑料密封袋包裹起来,不方便使用;(4)现场检查时,排水进风巷道底弯处,排水泵不能及时排出积水,积水蔓延至巷道,水深超过1m,未能保证足够的排水能力;(5)现场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实测,排水进风巷向700m井底水泵房掘进工作面供风的第102节风筒以里瓦斯浓度异常,实测进风风流中瓦斯浓度在0.3%左右,在102节风筒范围巷道顶板处实测瓦斯浓度达到4%,但煤矿未发现该风险、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4.现场检查时,刮板输送机司机带电检修12801综采工作面运输巷刮板输送机;5.煤矿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不具备检测标识卡是否正常和唯一性的功能;6.煤矿提供的2024年8月11日的测风报表上,1280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迎头测风地点的风量为664.6m³/min,该测风结果未记录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7.现场检查时,700水泵房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传感器安装在倒数第四节风筒,未设置在该风筒末端;8.现场检查时,排水进风巷小绞车处绞车电机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无防护设施;9.现场检查时,排水进风巷4#带式输送机张紧绞车开关处,低压电缆、通讯线与瓦斯抽采管路接触;10.现场检查时,排水进风巷开口处防跑车装置安装位置不合理,未安装在交叉口下方,不能有效对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起到阻止作用;11.煤矿提供的第三季度防突措施计划,矿长未签字审批;提供的7月防突措施计划,矿长仅签字无审批意见;12.地面变电所向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供电的两回路供电线路和向地面安全监控中心供电的两回路供电线路均分接其他负荷。
分别1.鉴于煤矿对系统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及屏蔽,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十条的规定,按第三阶次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煤矿作出责令停产整顿(整顿煤矿从业人员守法意识、整顿安全监控系统方面的事故隐患)3天,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佰陆拾伍万伍仟元整(¥1,655,000.00),对矿长王超勇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陆仟元整(¥116,000.00);2.鉴于煤矿系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3.鉴于煤矿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对矿长王超勇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对生产副矿长罗忠成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4. 鉴于煤矿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作业,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对机电副矿长黄江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5. 鉴于煤矿安全设施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6.鉴于煤矿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对总工程师陈鹏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7.鉴于煤矿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8. 鉴于煤矿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9 .鉴于煤矿系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10.经调查核实,排水进风巷安设有防跑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违法事实不成立,不予处罚;11.鉴于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对矿长王超勇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12.鉴于煤矿系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
1808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4-09-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