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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龙力焊接材料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6裁判文书 4行政处罚 6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淑花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325062052666Q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喇嘛湖梁工业园区34区25幢等6幢楼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23
(2025)新0103民初5261号
民间借贷纠纷
于**
刘**,新疆龙力焊接材料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2
2025-04-24
(2025)新2223民初2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龙力焊接材料有限公司
伊吾民盛气体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伊吾县人民法院
3
2025-04-01
(2025)新2223民初2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龙力焊接材料有限公司
伊吾民盛气体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伊吾县人民法院
4
2021-06-15
(2021)鲁1402民初1725号
民间借贷纠纷
马**
刘**,臧**,新疆龙力焊接材料有限公司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5
2021-05-14
(2021)鲁1402民初1725号
民间借贷纠纷
马**
刘**,葬**,新疆龙力焊接材料有限公司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6
2021-05-14
民间借贷纠纷
马**
刘**,新疆龙力焊接材料有限公司,臧**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2-23
2022-01-06
(2021)鲁14民终3282号
民间借贷纠纷
马**、刘**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1-04-12
2021-03-29
(2021)鲁1402民初1725之一号
民间借贷纠纷
马**、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0000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18-03-28
2018-03-02
(2018)浙0803民初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东锦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与新疆龙力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8-03-02
2017-12-26
(2017)浙08民终14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龙力焊接材料有限公司、浙江东锦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奇)应急罚(2025)28号
2025年10月23日,昌吉州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龙力焊接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2项违法行为:违法行为1.乙炔充装车间可燃气体检测器数量不足(2个检测器之间间距超过10米);违法行为2.乙炔棚库未设置可燃气体检测器,且无遮阳措施。 经调查,该公司乙炔充装车间长约15米,宽10米,昌吉州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乙炔充装安装2个可燃气体检测器,2个检测器间距12.7米,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大于5米,不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4.2.2 条“释放源处于封闭式厂房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5m; 有毒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2m”的规定。该公司乙炔棚库存放有空瓶、待检钢瓶和部分满瓶,未设置可燃气体检测器,不符合《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2017)8.2.8 条“有毒、可燃气体的库房和氧气及惰性气体的库房,应设置相应气体的危险性浓度检测报警装置”的规定。
2025年11月12日,昌吉州应急管理局向奇台县应急管理局移交了新疆龙力焊接材料有限公司存在的2条事故隐患线索,奇台县应急管理局于11月14日对该单位涉嫌违法行为申请立案调查,现将案件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25年10月23日,昌吉州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龙力焊接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2项违法行为:违法行为1.乙炔充装车间可燃气体检测器数量不足(2个检测器之间间距超过10米);违法行为2.乙炔棚库未设置可燃气体检测器,且无遮阳措施。 经调查,该公司乙炔充装车间长约15米,宽10米,昌吉州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乙炔充装安装2个可燃气体检测器,2个检测器间距12.7米,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大于5米,不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4.2.2 条“释放源处于封闭式厂房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5m; 有毒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2m”的规定。该公司乙炔棚库存放有空瓶、待检钢瓶和部分满瓶,未设置可燃气体检测器,不符合《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2017)8.2.8 条“有毒、可燃气体的库房和氧气及惰性气体的库房,应设置相应气体的危险性浓度检测报警装置”的规定。 二、主要证据 1.新疆龙力焊接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2.新疆龙力焊接材料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 3.《昌吉州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违法线索移交单》打印件1份; 4.现场核查视频资料1份; 5.总经理安锋利《调查询问笔录》1份; 6.安全总监王刚《调查询问笔录》1份; 7.产品销售合同复印件1份; 8.电子发票复印件1份; 9.整改报告1份。 以上第1-2项证据证明新新疆龙力焊接材料有限公司是奇台县境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属于奇台县管辖,执法对象符合法律规定;第3-6项证据证明该公司乙炔充装安装2个可燃气体检测器,且2个检测器间距12.7米;乙炔棚库存放空瓶、待检钢瓶和部分满瓶,但未设置可燃气体检测器;第7-9项证据证明该公司积极配合开展隐患整改工作,及时购置可燃气体检测器。
10000.00元
奇台县应急管理局
2025-12-12
2
(奇)应急罚(2025)9号
第一项违法行为:该企业取得了CNG无仓储经营许可,但该企业在厂区北部闲置厂房存储117瓶满瓶CNG,且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第二项违法行为:员工邓广雷入职时间为2024年11月5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档案中主讲人为安全总监王刚,但王刚入职时间为2025年1月1日,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2025年4月23日,奇台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新疆龙力焊接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和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问题。经调查,该企业存在两项违法行为。第一项:该企业取得了CNG无仓储经营许可,但该企业在厂区北部闲置厂房存储117瓶满瓶CNG,且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第二项:员工邓广雷入职时间为2024年11月5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档案中主讲人为安全总监王刚,但王刚入职时间为2025年1月1日。 主要证据 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 证据2::(奇)应急现记〔2025〕14号《现场检查记录》、(奇)应急责改〔2025〕19号《责令整改指令书》打印件各1份:; 证据3:《奇台县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问题清单》1份; 证据4:现场检查《图片证据资料》1份; 证据5:现场检查视听资料1份; 证据6:安全总监王刚任命文件1份; 证据7:安全总监王刚《劳动合同书》复印件1份; 证据8:员工邓广雷三级安全教育卡复印件1份; 证据9:员工邓广雷《劳动合同书》复印件1份; 证据10:法定代表人安峰利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据11:安全总监王刚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据12:安全员兼资料员董天琪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据13:员工邓广雷调查询问笔录1份; 以上证据中,证据1证明新疆龙力焊接材料有限公司取得了CNG无仓储经营许可,是奇台县境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属于奇台县管辖,执法对象符合法律规定;证据1-4,9-13证明违法行为1:新疆龙力焊接材料有限公司无CNG存储许可和存储条件,该公司在厂区北部闲置厂房存储117瓶满瓶CNG,且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证据:2,3,6-13证明违法行为2:员工邓广雷入职时间为2024年11月5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档案中主讲人为安全总监王刚,但王刚入职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该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52000.00元
奇台县应急管理局
2025-06-11
3
昌奇市监处罚(2025)32号
新疆龙力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9日成立,营业期限2023年10月16日至长期,经营范围:销售:焊丝、焊条、焊接设备及配件、五金交电、钢瓶及附件;氧、二氧化碳、氮、氩、丙烷、电石销售;乙炔制造、销售;普通货物道路运输活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活动;大型货物运输、集装箱运输、普通货物代理;气瓶租赁。主要进行工业气瓶的充装,充装氧气、二氧化碳、氮气、氩气、乙炔的气瓶充装、销售。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取得的气瓶充装许可证(编号:TS4265B17-2028)中没有液氧充装的项目,即该公司在未取得液氧充装许可的情况下开展了液氧(焊接绝热气瓶)充装活动。 新疆龙力焊接材料有限公司自2024年6月9日至2024年11月14日,共向新疆骏晟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充装销售液氧679罐(售价480元/罐),销售收入为325920元,通过账目核对,679罐液氧成本共计243485.34元(其中包括原料成本130272.5元,销售成本59472.49元,人工工资19729.42元,设备折旧9252元,税金24758.93元),所获违法所得共计82434.66元。
1、对当事人新疆龙力焊接材料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82434.66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82434.66元。
100000.00元
奇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2
4
(昌州)应急罚(2024)42号
违法行为一:该公司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备违法行为二: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未保证安全设备正常运行
处人民币 3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
30000.00元
昌吉州应急管理局
2024-06-24
5
奇市监处罚(2024)71号
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
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奇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31
6
昌奇市监处罚(2024)71号
特种设备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处以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奇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