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天心区迭代爱尚新芙蓉餐饮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万德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30103MA4RKP5K11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五凌路328号欧洲城16栋201A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天市监处罚〔2025〕95号
2025年1月13日,当事人从供货商湖南佳泽生态渔业有限公司(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水塘垸村长沙博士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综合楼101)购进了涉案批次雄鱼(2.5-3.2/斤规格)9条共26斤,进货价格是12.3元/斤,共计金额319元。该批雄鱼除去以24.6元/Kg的价格销售给抽检人员4Kg,货值金额98.4元,剩余的18斤作为当事人店内芙蓉剁椒鱼头的主要原材料制作了6份该菜品,以98元每份售出(折后实收583.46元),故涉案雄鱼的货值金额为583.46+98.4元=681.86元,违法所得为362.86元。当事人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之规定。
1.没收违法所得362.86元;
2.罚款5000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5362.86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02
2
长天市监罚字〔2024〕31号
2023年10月13日,当事人从供货商宁乡市流沙河镇湘姜农副产品店(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流沙河镇人民北路41号)购进了涉案批次生姜25kg,进货价格是16.4元/Kg,该批生姜除去以16.4元/Kg的价格销售给抽检人员3Kg外,剩余均作为店内菜品的配菜使用,故涉案生姜的货值金额为25 Kg *16.4元/Kg =410元,违法所得无法核算。2023年10月16日,当事人从长沙爱奇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雨花区分公司(长沙市雨花区砂子塘街道韶山中路489号万博汇名邸3栋2302-2306号A2023-288)购进了涉案批次辣椒4kg,进货价格是20元/Kg,该批辣椒除去以20元/Kg的价格销售给抽检人员3Kg外,剩余均作为店内菜品的配菜使用,故涉案辣椒的货值金额为4Kg *20元/Kg=80元,违法所得无法核算。2023年10月16日,当事人从长沙市天心区刘家菜甜农产品配送服务部(长沙市天心区泉嘶井48号1栋(现25号)504室)购进了涉案批次牛蛙8kg,进货价格是15元/Kg。该批牛蛙以15元/Kg的价格销售给抽检人员6Kg,货值金额90元,剩余的2kg牛蛙作为当事人店麻辣水煮跳跳蛙的主要原材料制作了2份该菜品,以88元每份售出,故涉案牛蛙的货值金额为2份*88元/份+90元=266元,违法所得为2份*88元/份=176元。综上,本案涉案货值金额为410元+80元+266元=756元,违法所得为176元。当事人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
1、没收违法所得176元;
2、罚款10000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10176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