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河区白银路顺泽牛肉面馆(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坚 | 注册资本:3.000000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202MAELKN6D8T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东兴街道包头生态工业(铝业)园区商住区A区二层底店17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包东市监处罚〔2025〕367号
当事人在东河区东兴街道生态工业园区商住区A区二层底店17号从事餐饮服务。当事人于2025年10月份购进的“牛肉”,共购进了大概20斤,购进价25元/斤。当事人因忙于经营,购进上述食品后未按规定查验并保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等文件。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9日提供了供货者营业执照、检疫证。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小餐饮店从事餐饮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采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查验并保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可溯源凭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未按规定查验并保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可溯源凭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不符合生产经营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当事人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1000.00元
包头市东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头市东河区知识产权局)
2025-11-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