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县易购得商贸中心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骆广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21324MA1QA4G77T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泗洪县南山龙郡大门西侧10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5〕X00052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04月08日以5元/斤的价格从泗洪县江付刚干货店购进了一袋“粉丝”(41.1斤/袋),在其经营场所内以6.98元/斤的价格对外销售。
2025年05月16日,根据抽检安排,淮安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粉丝”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上述“粉丝”的检验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算),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200,实测值294,单项判定不合格。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算)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签发日期为2025年06月11日,检验报告编号为:“No:2025-SY-0672”。本局于2025年06月16日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没有异议,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截止案件调查时止,上述不合格“粉丝”共售出11.48斤,剩余的29.62斤同批次购进的“粉丝”,在淮安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于2025年05月16日完成抽检以后,剩余“粉丝”已被当事人做下架处理。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货值金额为80.08元,违法所得为80.08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三)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予以处罚。
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80.08元,上缴国库;
2.罚款4000.00元,上缴国库。
以上罚没款合计4080.08元。
4000.00元
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