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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鱼儿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史传红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20104MACGA8UC9E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定康街40-1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建市监处罚〔2026〕56号
现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23年4月17日,主要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业务。 2025年7月2日,当事人从重庆易厨易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购进2箱批次为“2025-06-27”、规格为“10kg/箱”的榨菜,进货价格为58元/箱,进货金额为116元。该批次榨菜为预包装食品,生产商为重庆口口脆食品有限公司。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涉案批次榨菜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涉案批次榨菜的检验合格证明,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日,当事人以58元/箱的价格,将上述榨菜全部销售给了西安曲江新区回头客餐饮店,销售价格为116元。 2025年8月12日,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陕西太阳景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西安曲江新区回头客餐饮店经营的批次为“2025-06-27”的榨菜进行抽样检测,检验报告(No.25082049)显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实测值为1.45,高于标准指标≤1.0的范围;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实测值为1.85,高于标准指标≤1的范围”,报告结论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批次榨菜系从当事人处采购。 2026年1月15日,当事人现场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向西安曲江新区回头客餐饮店邮寄了召回公告。截至调查终结,未发生实质性召回,无消费者反映出现食品安全问题。 截至案发,当事人涉案批次榨菜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58元/箱,货值金额为116元,无利润。 另查明,当事人未取得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宁建市监责改[2026]06003号),当事人已于2026年1月15日取得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完成整改。
综上,当事人未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改正; 2、警告; 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改正; 2、罚款300元,上缴国库。
300.00元
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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