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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正升电力有限公司黔西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米洪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2MA6DMGQN7P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文峰街道园丁路46-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市市监处罚﹝2025﹞57号
经查,贵州正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黔西市耳海矿业有限公司签订《黔西市耳海煤矿煤层气(瓦斯)发电项目合作协议》,该协议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协议中约定由贵州正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设备建设及运行,在合同签订彼时当事人名为“贵阳正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分公司”是贵州正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实际负责该项目的设备建设及运行,后因为公司发展规划于2024年9月19日更名贵阳正升电力有限公司黔西分公司,上级总公司变更为贵阳正升电力有限公司,瓦斯发电站自建立起是一直由贵阳正升电力有限公司黔西分公司负责经营管理,里面的所有设备也是一直由贵阳正升电力有限公司黔西分公司负责管理使用。2021年6月29日贵州正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群泽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工业品合同订购了该台余热锅炉,并于2022年8月22日由青岛群泽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开具该余热锅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2年10月底进行安装,2023年6月底开始正常使用至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的时候(2024年11月6日),自安装使用之日2023年6月至2024年11月6日该锅炉未进行定期检验,未到市场监管局进行登记注册。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1月06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现场拍摄照片4份4页;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锅炉的事实。 2.2024年11月26日,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并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2份5页,证明设备所属责任人及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锅炉的事实。 3.2024年11月06日,执法人员现场拍摄锅炉配套设施余热器铭牌照片1份1页,2024年11月26日,当事人提供锅炉铭牌照片1份1页,证明涉案锅炉的设备信息。 4.2024年11月26日,黔西市耳海矿业有限公司机电矿长赵军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1页,单位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6页,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黔西市耳海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被委托人赵军身份合法性及居民身份信息。 5.2024年11月26日,贵阳正升电力有限公司黔西分公司法人米洪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法定代表人米洪身份合法性及居民身份信息。 6.2024年11月26日,贵阳正升电力有限公司黔西分公司法人米洪提供《黔西市耳海煤矿煤层气(瓦斯)发电项目合作协议》复印件1份7页,证明涉案设备所属责任主体。 7.2024年11月26日,贵阳正升电力有限公司黔西分公司法人米洪提供锅炉采购合同复印件1份1页,电子增值税发票复印件1份4页,锅炉产品质量证明书复印件1份1页,锅炉产品数据表复印件1份1页,锅炉产品合格证复印件1分1页,锅炉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复印件1份1页,证明涉案设备安装使用时间及检验情况。 8.2024年11月6日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立即停止使用的涉嫌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1页。 以上证据均依法予以确认。
罚款1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00000.00元
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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