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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商联大厦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8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德长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1100828183388P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河市爱辉区中央街352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3-29
(2022)黑1102民初173号
民间借贷纠纷
盛**
黑河市商联大厦有限公司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2
2020-10-27
(2020)黑1102民初1545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黑河市商联大厦有限公司
李**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3
2020-10-27
(2020)黑1102民初1544号
房屋买卖合同
黑河市商联大厦有限公司
孟**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4
2020-10-27
(2020)黑1102民初1546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黑河市商联大厦有限公司
吕**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5
2020-10-27
(2020)黑1102民初1547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黑河市商联大厦有限公司
闫*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6
2020-10-12
(2020)黑1102民初1425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黑河市商联大厦有限公司
赵**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7
2020-10-12
(2020)黑1102民初1424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黑河市商联大厦有限公司
陈**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8
2020-10-12
(2020)黑1102民初1427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黑河市商联大厦有限公司
陈**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4-26
2022-05-24
(2022)黑1102民初832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黑河市商联大厦有限公司与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0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4-04-23
2022-06-23
(2022)黑1102民初117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黑河市商联大厦有限公司与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3892.00元
民事案件
3
2023-03-25
2022-08-18
(2022)黑11民终116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崔**、黑河市商联大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2-11-05
2022-04-29
(2022)黑1102民初173号
民间借贷纠纷
盛**、黑河市商联大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2-04-20
2021-07-27
(2021)黑11民终609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黑河市商联大厦有限公司、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1-12-04
2021-06-15
(2021)黑11民终679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黑河市商联大厦有限公司、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1-07-19
2020-12-10
(2020)黑1102民初1544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黑河市商联大厦有限公司与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30237.53元
民事案件
8
2021-07-15
2021-06-25
(2021)黑11民终440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黑河市商联大厦有限公司、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21-04-16
2021-03-19
(2021)黑11民终184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黑河市商联大厦有限公司、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1-04-16
2021-03-19
(2021)黑11民终185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黑河市商联大厦有限公司、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黑爱消行罚决字﹝2025﹞第0001号
黑河市商联大厦有限公司电器产品的安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且逾期不改正,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责令黑河市商联大厦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安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电器产品,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1300.00元
黑河市爱辉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03-26
2
黑河市监处罚﹝2023﹞2023003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调查核实,黑河市商联大厦有限公司在2022年3月至2023年6月期间,存在下列行为:该单位收取商城租户电费时超出供电部门实际收取的电费标准收取租户电费,按照0.80元/千瓦时收取电费,黑河供电公司实际收取电费为2022年3月0.75元/千瓦时、2023年1月0.76元/千瓦时、2023年6月0.75元/千瓦时,至案发时,共计向151户商城租户多收取电费6483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黑河市商联大厦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2.2023年6月26日现场笔录一份,证明黑河市商联大厦有限公司转供电电费公示情况;3.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自然人身份信息;4.2023年6月26日对魏志敏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黑河市商联大厦有限公司收取电费按照每度电0.80元/千瓦时收取;5.黑河市商联大厦有限公司2021年至2023年6月供电公司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证明黑河市商联大厦有限公司每月实际用电量,具体单价(2022年6月0.75元/千瓦时、2022年11月0.76元/千瓦时、2023年5月0.75元/千瓦时)及价税金额,黑河市商联大厦有限公司2022年4月至2023年6月每月电费平均电价为0.75元/千瓦时;6.黑河市商联大厦有限公司2021年至2023年6月部分业户电费收据,证明黑河市商联大厦有限公司每月向业户收取的电费单价,用电量和总金额。2021年4月10日向2楼15贾永安按照0.71元/千瓦时收取35千瓦时电费25元;2022年3月10日向3楼59关宇虹按照0.76元/千瓦时收取248千瓦时电费188元;2022年7月10日向一楼15号精品屋侯艳清按照0.80元/千瓦时收取266千瓦时电费213元;7.黑河市商联大厦有限公司2021年3月至2022年2月总电费收费明细,证明黑河市商联大厦有限公司2021年3月至2022年2月电量总计112382千瓦时,电费单价为0.71元/千瓦时,交费额79338.00元;8.黑河市商联大厦有限公司2022年3月总电费收费明细,证明黑河市商联大厦有限公司2022年3月电量总计14114.00千瓦时,电费单价为0.76元/千瓦时,交费额10725.00元;9.黑河市商联大厦有限公司2022年4月至2023年6月总电费收费明细,证明黑河市商联大厦有限公司2022年4月至2023年6月电量总计130041千瓦时,电费单价为0.80元/千瓦时,交费额104008.4元;10.黑河市商联大厦有限公司2023年7月26日退费公告,证明黑河市商联大厦有限公司调查期间主动退款;11.2023年8月1日现场笔录一份及现场拍摄的退费通告一张,证明黑河市商联大厦有限公司调查期间张贴退费公告主动退款;12.黑河市商联大厦有限公司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商联大厦业户购电/退款明细表,证明黑河市商联大厦有限公司退款6483.00元,未给业户造成实际损失;13.黑河市商联大厦有限公司退费结果说明,证明黑河市商联大厦有限公司在检查过程中主动完成全部退款;1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信用中国网站违法行为查询截图,证明初次违法。
黑河市商联大厦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之规定,构成电力价格违法行为,对转供电终端用户加收电费6483元,属于违法收取费用。黑河市商联大厦有限公司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在发现问题后积极主动进行整改,完成全部多收电费的退款,及时弥补业户所有损失,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国市监法〔2019〕244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第十二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拟建议对黑河市商联大厦有限公司超出单价多收电费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6483.00元
黑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