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纳雍县加慧副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加慧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5MA6GTWKG6F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老凹坝乡出口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纳市监处罚[2024]194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是从贵阳进货,没有索要进货单据,没有建立销售记录,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木耳脆笋(生产日期:2023/04/06,保质期:9个月,重量:14.4斤),销售价15元/斤,货值金额为216元;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朱加慧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主体资格的事实; 2.由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1月25日在当事人店内现场检查时的笔录一份,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3.《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纳市监强制〔2024〕012501号)、《财物清单》(〔2024〕012501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案物资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向当事人送达文书的事实; 4.对当事人经营者朱加慧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在经营过程中未建立相关进购记录和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查清、货值金额低等事实; 5.我局执法人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经营者朱加慧及相关人员签字盖手印认可,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案件事实相关联,可作为本案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
罚款0.5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0元
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9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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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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