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友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龚柳葵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19003040276247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利祥路31号1栋401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12-20
(2018)粤1972民初16995号
劳务合同纠纷
东莞市友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
2019-12-20
(2018)粤1972民初16995号
劳务合同纠纷
东莞市友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11
2020-07-16
(2020)粤1972执3165号之一
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东莞市友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黄*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0-07-07
2020-05-29
(2020)粤19民终3122号
劳务合同纠纷
程**、东莞市友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40086.00元
民事案件
3
2020-06-21
2019-12-17
(2019)粤1972民初2121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友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12-30
2019-04-03
(2019)粤1972民初818号
保证合同纠纷
东莞市友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黄*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14458.77元
民事案件
5
2019-12-30
2019-01-09
(2019)粤1972民初818号
保证合同纠纷
东莞市友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黄*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334466.77元
民事案件
6
2019-12-24
2019-09-02
(2019)粤19民终8144号
保证合同纠纷
黄*、东莞市友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9-04-25
2018-11-29
(2018)粤1971行初922号
东莞市友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8
2018-02-28
2017-04-07
(2017)粤1972民初630号
劳动争议
师**与东莞市友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85148.64元
民事案件
9
2017-01-12
2017-01-12
(2017)粤1972民初7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莞市华创电源有限公司、东莞市友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6442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建罚字(大朗)﹝2025﹞第002号
2024年12月12日,东莞市大朗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根据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提供涉锂电池行业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和执法情况的函》。对东莞市友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在东莞市友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厂房C装修工程项目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经查,该工程位于东莞市大朗镇利祥路31号1栋401室,原建筑2014年2月建成,建有厂房A、B、C,宿舍A、B、C,员工活动楼D、E,原消防验收意见书为东公朗消验字〔2014〕第0013号。现东莞市友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厂房C使用,于2014年3月进行改建装修,装修范围为厂房C整栋,建筑面积10480.2平方米,于2014年5月完工并投入使用。现场检查时,发现首层作为原材料仓库、电解液周转仓、配料、涂布、分条使用,二层作为半成品和成品仓使用,三楼作为二次封装、化成使用,四楼作为装配、注液及办公区域使用,现场涉及小部分电解液储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共有员工共95人,任一生产加工车间或防火分区,同一工作时段员工人数未超过200人,同一时段的生产人数未超过30人且人均建筑面积不小于20m2。根据东莞市友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该公司生产、使用、储存的锂电池电解液危险分类为易燃液体第3级。参照《中国实施GHS手册》,该公司所使用的电解液闪点≥60℃,属于使用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的易燃液体,现场设置有专用存储间,现场满足电解液储存和分配区面积小于本层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5%;设置有电池注液区,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内部生产设备密闭、电解液采用管道输送,且采用了泄漏报警、自动切断、事故排风措施的要求,依据《锂离子电池工程设计标准》GB51377-2019的规定,该车间火灾危险性为丙类。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8号令)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和第(九)项规定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的规定,该工程不属于劳动密集型车间和生产存储甲乙类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之特殊工程,判定属于其他建设工程。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未能提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执法人员已签发《责令改正通知书》(东建朗消整改〔2024〕第0006号)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4月21日,东莞市大朗镇住建局执法人员进行复查,你公司限期内仍未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厂房租赁合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的规定。
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
5000.00元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05-26
2
(东朗)应急罚﹝2024﹞17号
2024年4月1日,执法人员对东莞市友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
定给予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4-05-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