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选亿粮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杜仕福 | 注册资本:1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2MA4F3X1M0F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88号广源大厦401-02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岸市监处罚〔2025〕201号
2025年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库房及展柜中有“免疫球蛋白益生菌羊奶粉调制乳粉”产品,罐底写有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现场检查见墙上张贴有“中选亿粮会员价格明细表”,其中“免疫球蛋白益生菌羊奶粉”价格为:银卡价398元、金卡价298元,未见有标示原价,现场未见宣传介绍行为。经查,当事人已不再零散销售羊奶粉,只向会员进行售卖,故价格明细表中只标有会员价,当事人只标明会员价不标明原价的行为的时间已无法追溯。8月25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已修改价格表,将产品原价标明。当事人保留了供货商执照、许可证、进货发票及相应批次的产品检测报告,并提供了授权销售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免疫球蛋白益生菌羊奶粉调制乳粉”产品的配料表中未见“粘多糖”、“酪氨酸”。举报人提供的录音材料中,讲话人在介绍该产品的成分时,介绍有“粘多糖”、“酪氨酸”,在介绍价格时称“原价598”。经核实,该讲话人为当事人聘请的讲师冯晓青,由当事人请来在其经营场所内向该公司会员介绍产品,当事人向冯晓青提供产品,由冯晓青根据产品标签信息对产品进行介绍讲解,没有文字材料。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2月25日、3月12日各请冯晓青来宣讲一次,每次讲课费为300元,讲课费的收据中入账日期为2月26日、3月13日,广告费用合计600元。当事人提供了一份2025年2月11日的收费凭证及收据,收款事由为“购益生菌羊奶粉1罐”,收费金额为598元。鉴于该商品正常售价等于消费者购买价格,本案无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对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六条“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的规定,根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关明码标价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罚款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一) 减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10%以上、下限值(不含下限值)以下范围内确定;”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照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停止对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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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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