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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良瞳稚美容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延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25MA6MF89P3B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匡远街道办愿景城市广场6栋901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宜处罚〔2025〕83号
宜良瞳稚美容店向未成年人左京让(16岁)提供文身服务,其中:2025年2月2日收取250元(200元是收取的现金,50元是微信转帐)在其左胸口处文身,2025年2月4日收取450元(微信转帐)在其左手臂上部文身。当事人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了《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第四条“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第五条:“?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
当事人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已涉嫌违反《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第四条“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第五条:“?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和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 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整改并于2025年6月4日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登记,2025年6月14日向未成年人母亲退还了收取的文身费700元。承办人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警告; 二、处以罚款3000元;(叁仟元整)上缴财政。
3000.00元
宜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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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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