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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陆川金泉矿泉水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钟文彬注册资本:1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922L00455497B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陆川县马坡镇硃砂村叶屋村民小组1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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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陆市监处罚﹝2023﹞158号
1、当事人受广西真龙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涉案珍珑泉包装饮用水,2023年4月27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当事人生产的涉案珍珑泉包装饮用水于2023年4月1日生产共262桶,出厂价2.5元/桶,成本价2元/桶,货值金额为655元,该批次不合格产品,6桶用于出厂检验及留样,7桶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所抽样检验,剩余的249桶于均交货到广西真龙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三条“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的规定计算,当事人获违法所得128元。3、当事人提供涉案产品的生产记录、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入库单、产品销售台账等记录。4、当事人经排查,造成涉案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空桶冲洗消毒不到位所致。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产品召回,积极配合调查,认真进行排查整改并上交整改报告。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珍珑泉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标准 包装饮用水》的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所指的“致病性微生物的食品”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法应当按照“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落实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的各项制度,接到检验报告立即主动发布召回公告,积极开展排查整改,涉案食品货值金额较小,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规定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给予减轻处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28元;2、罚款人民币11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共11128元。
11000.00元
陆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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