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二道区好客士便利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邸景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5MACJRK3QXX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二道区钻石城16栋101号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二处罚〔2024〕43号
:经查,当事人分别从二道区金联惠商贸行、长春市阿兴食品有限公司处购进上述两款产品进行销售,具体情况如下: 2023年8月12日,当事人从二道区金联惠商贸行购进卫龙牌经典香辣风味亲嘴烧1盒,每盒20袋,购进单价13.90元/盒,每袋价格约为0.70元,生产日期为2023年9月8日,保质期150天,截止2023年3月7日过期32天,销售价为1.00元/袋。调取销售记录发现,超过保质期后,2024年1月19日销售了1袋,2024年3月1日销售了1袋,至本局调查之日止,剩余5袋,由执法人员当场扣押,货值金额20.00元,违法所得0.61元; 2023年9月28日,当事人从二道区金联惠商贸行购进卫龙牌川香麻辣风味亲嘴烧1盒,每盒20袋,购进单价13.90元/盒,每袋价格约为0.70元,生产日期为2023年8月17日,保质期150天,截止2023年3月4日过期50天,销售价为1.00元/袋,执法人员现场调取店内销售记录,发现并无卫龙牌川香麻辣风味亲嘴烧的销售记录,经询问当事人后得知,卫龙牌川香麻辣风味亲嘴烧没有录入系统,并无销售记录。该款产品在超过保质期后销售了一袋,至本局调查之日止,剩余15袋,由执法人员当场扣押,货值金额20.00元,违法所得0.30元; 2024年1月30日,当事人从长春市阿兴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分分鲜黄金包5袋,购进单价2.40元/袋,现剩余两袋,生产日期分别为2024年1月27日及2024年1月29日,保质期均为30天,截止2023年3月7日分别超期9天及11天,执法人员现场调取店内销售记录,发现并无分分鲜黄金包的销售记录,经询问当事人后得知,分分鲜黄金包没有录入系统,并无销售记录,现场剩余2袋,由执法人员当场扣押。货值金额12.00元,无违法所得。 另查明,当事人从二道区金联惠商贸行、长春市阿兴食品有限公司处采购上述食品,能够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备案表以及检验合格报告,索证索票齐全,食品来源合法。
经查,2024年3月7日二道区好客士便利店在货架上摆放并销售卫龙牌亲子烧,生产日期为2023年9月8日及2023年8月17日,保质期均为150天;分分鲜黄金包,生产日期分别为2024年1月27日及2024年1月29日,保质期为30天,以上两种商品确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构成了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进行整改,拟对当事人进行以下处罚:1.没收涉案超过保质期卫龙牌经典香辣风味亲嘴烧5包、卫龙牌川香麻辣风味亲嘴烧15包、超过保质期分分鲜黄金包2袋(生产日期2024年1月27日1包、生产日期2024年1月29日1包);2.罚款人民币200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0.91元。
2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
2024-06-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