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克扬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120059324742X1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河池市金城中路9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9-08
(2021)桂1202民初4026号
不当得利纠纷
河池市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梁**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2
2021-09-06
(2021)桂1202民初4026号
不当得利纠纷
河池市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梁**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3
2020-08-17
(2020)桂12民终1611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薛*
河池市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0-08-17
(2020)桂12民终1611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薛**
河池市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0-05-27
(2020)桂1202民初64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薛**
河池市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6
2019-10-10
(2019)桂1202民初115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河池市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王*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7
2019-10-09
(2019)桂1202民初115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河池市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8
2019-10-09
(2019)桂1202民初115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河池市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王*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0-01-05
(2019)桂1202民初115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河池市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王*
裁判文书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1-01
2021-09-07
(2021)桂1202民初4026号
不当得利纠纷
河池市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梁**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1797.28元
民事案件
2
2021-01-06
2020-09-16
(2020)桂1202执1160号之一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林**、河池市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0-12-21
2020-05-25
(2020)桂12民初7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河池市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12-08
2020-06-16
(2020)桂1202民初64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薛*与河池市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0-12-03
2020-09-29
(2020)桂12民终1611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薛**、河池市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0-11-12
2020-06-16
(2020)桂12民终1029号
合同纠纷
河池市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河池市金城江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0-04-24
2018-08-10
(2018)桂1202民初1149号
租赁合同纠纷
河池市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42279.72元
民事案件
8
2019-06-19
2019-04-15
(2019)桂1202执214号
租赁合同纠纷
河池市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韦**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河金市监处罚﹝2026﹞8号
在2025年11月14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健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该超市经营的鲈鱼(大口黑鲈)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营的酸笋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现查明,该超市于2025年11月12日从位于河池市金城江区南新东路390号5号楼的河池市金城江区李家水产批发店购进该批次鲈鱼4.1Kg,购进价格33.2元/Kg,以45.6元/Kg的价格销售;从位于河池市金城江区农贸市场菜行第140、141、150、151号摊的河池市金城江区励勤蔬菜摊购进该批次酸笋2.8Kg,购进价格6元/Kg,以11.6元/Kg的价格销售。上述食品货值金额为219.44元,截至立案日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鲈鱼违法所得186.96元,销售酸笋违法所得32.48元。当事人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提供了上述批次鲈鱼(大口黑鲈)和酸笋的进货验收记录,采购前索取了供应商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提供了鲈鱼(大口黑鲈)的产品检验报告及承诺达标合格证,但未能提供酸笋的产品合格证明,未履行查验产品合格证明的义务。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2.48元;
3、罚款2000元。
2000.00元
河池市金城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