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许昌昌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照旗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1000MA40Y7KR71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许昌市东城区邓庄乡张湾村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许市监处罚﹝2025﹞129号
许昌昌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塑料购物。经查,许昌昌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2024年9月10日与安阳市华联优品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签订供货合同,为该公司供应规格型号为200mm*(330+100mm)*0.025mm、500mm*(300+140mm)*0.025mm、600mm*(350+160mm)*0.025mm的塑料购物袋,到目前为止,共销售1300个,其中抽检不合格的500mm*(300+140mm)*0.025mm的塑料购物袋400个,单个塑料购物袋0.11元,货值44元。经调查同批次产品共生产400个,全部销售至安阳市华联优品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该公司已经使用完,没有库存。抽检不合格的500mm*(300+140mm)*0.025mm的塑料购物袋每个成本为0.1元,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三条:“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格计算。”单个袋子利润为0.01元,违法所得4元。
罚款88元,没收违法所得4元。
88.00元
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15
2
许市监处罚﹝2024﹞第0018号
许昌昌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食品接触用塑料购物袋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
罚款
8100.00元
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