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龙华宾馆(普通合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彬龙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375629765X7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礼嘉桥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3-12-31
2013-12-31
(2013)甬鄞望民初字第35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宁波市江东海经纬铝合金厂与赵**、宁波市鄞州龙华宾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85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海卫公罚﹝2023﹞16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甬海卫公罚〔2023〕162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海曙龙华宾馆(普通合伙)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消毒案 被处罚人名称:宁波市海曙龙华宾馆(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名称:朱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宁波市海曙龙华宾馆(普通合伙)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消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宁波银行湖东支行天之海网点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3年10月17日
对宁波市海曙龙华宾馆(普通合伙)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金额:500元。
500.00元
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
2023-10-17
2
甬海卫公罚﹝2023﹞16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甬海卫公罚〔2023〕162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海曙龙华宾馆(普通合伙)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消毒案 被处罚人名称:宁波市海曙龙华宾馆(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名称:朱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宁波市海曙龙华宾馆(普通合伙)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消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宁波银行湖东支行天之海网点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3年10月17日
对宁波市海曙龙华宾馆(普通合伙)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金额:500元。
500.00元
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
2023-10-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